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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

期末報告目前進度00114256


一、抵抗權實際上應如何行使:


1、    「抵抗行為」的概念與其行為的自然法基礎


                            i.          自然狀態(社會契約締結前):


根據政府論一文,洛克對於社會契約締結之前的自然狀態中有兩個假設,一為人類依據與生俱來的「理性」而行動,其二為基於任何人皆有相同理性的基礎之上,人類獲得與生俱來的「平等」。基於上開假設,與生俱來的理性與平等將影響個人如何對待他人,倘若一個人想得到好處甚至欲從每個人的手中獲得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麼多那麼他必須先設法滿足那些具有相同本性的人所提出的要求否則他如何能希望他的任何要求都得到滿足呢?換言之,在自然狀態中,人們服膺於理性而行動,為了使自己的身體自由財產不受他人侵犯,人們了解自己必須先給予他人相同之對待,也就是不任意的去侵犯他人,如此別人才會報予自己相同對待,因此,可以說理性將指引人們生活在一個「和平」的自然狀態之中。由此觀之,理性、平等所延伸出的目的,一切為了約束所有人去侵害他人權利、互相傷害與維護和平的限制,即是所謂的「自然法」。

依賴自然法約束而達到和平的自然狀態中仍免不了例外出現違反自然法則的行為。對於在自然狀態中違背自然法而去侵害他人導致社會和平性產生破壞之人,不論其行為是故意或過失,根據自然狀態中的平等原則,任何被害人都得以作為自然法的裁判者與執行者懲罰違背自然法之人。比如,當被害人為了生存透過辛苦勞動所摘取的果實竟為他人所竊取或毀壞以致其喪失佔有與食用的可能性時,儘管在自然狀態中沒有所謂權利(如財產權)的概念,但基於理性與自然法,吾人不難想像被害人為了生存,見此情況必定會產生的抵抗行為,被害人可能直接採取行動抵抗現在不法的犯罪行為,出手除去罪犯的侵奪以回復原狀,也可能在回復原狀已無可能的情況下採取行動自己裁斷罪犯並給予自己事後損害補償,以捍衛果實並確保其生存目的之實現,此為防範生存目實現不能所採取之救濟行動乃自然狀態中抵抗行為的原型。

                          ii.           法治狀態(社會契約締結後):


在自然狀態中,透過自然法看似提供了每個人防禦自己的機會與力量,然而,得作為自然法裁判者及執行者的資格與實際上有沒有能力去裁判並執行自然法實屬兩個概念,多的是實際上根本欠缺能力去實現自然法之人,且由於人有偏私,加上自然法中並無裁判基準,使個人往往在處理自己的案件或擔任他人案件裁判者時產生欠缺公允的情況,如此一來糾紛非但不能弭平,且由於人人皆為自然法的裁判者與執行者,一但人們皆為此種主張,反而將在日後埋下更深的衝突隱憂,同樣的問題將不斷上演,實欠缺經濟性與有效性。因此,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以便更有效的來保障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與社會安全公益等關於生存目的維繫所需之權利,人們聯合起來建立政府,放棄行使裁判權利與行刑權利與其他一切關於保護人類社會秩序的權利,將其委由政府透過權威來公允且有效的實現這些權力,這便是成立政府制定法律的緣由與目的。

政府與法律建立之後作為社會人們間至高的權威,私人與私人間的權利侵害糾紛因此得到了公允且有效的解決途徑與保障,因此一但同意成立政府,除非情況急迫,例如出現要非不得已而須行使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情狀,否則自當不再允許被害人對於罪犯採取私力救濟行為方式,以自為裁判者與行刑者的手段來確保其權利之維護與存續。以前述竊取毀壞果實案為例,被害人即得透過政府尋求訴訟上之救濟,並以裁判結果聲請政府代為強制執行,俾能維護其對果實之所有權,而不必再擔心自己可能無力救濟或裁判可能不公允或裁判結果可能無法實現等情況發生。

然而,至此吾人可以發現,成立政府後雖然解決了私人間糾紛處理的紛雜,但政府的建立也同時成為了一個新問題,而且複雜度可能遠超過私權間的糾紛。蓋因在自然狀態中,我們基於前述的一些理由,認為建立政府能夠更有效的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與整體社會之公益,然而,假使今天代全體公民行使至高權威的政府若逾越了當初設立政府的目的,而回過頭來毀壞侵奪人民設立政府的目的,此際在政府與法治國原則下,若人民無法尋求一個更高的權威機構來裁斷其與政府間之糾紛,法治國既已無從提供救濟,人民與政府間之糾紛,應如何處理呢?在一個欠缺法律救濟途徑的情況下,是否允許受侵害人回頭尋求適用自然法呢?換言之,當政府與人民間的糾紛欠缺法律制度的解決途經時,是否意味著那些與糾紛牽連的當事人已經脫離了法治國而回到了自然狀態?初步認為,答案應當是肯定的。理由在於,個人侵害個人與政府侵害人民在自然狀態中並無不同,皆係一種以強制暴力介入他人所管有領域的行為,而在法治狀態下前者獲得有效的救濟途徑,但後者尚有欠缺,因此在有效救濟途徑真空的部分,基本上等同於政府尚未建立前的私權糾紛狀態自然狀態,故當應回到自然狀態中尋求自然法解決之。所謂依據自然法解決,即指受侵害人對於強制暴力介入其所管有領域的行為得自為進行「抵抗」以確保其權利之維護存續。

然而,吾人亦明白,成立政府與建立法治之所以成為多數人對於生活方式的抉擇,無非是因為其背後所代表具有穩定與秩序的價值,這種價值透過實踐已經深植成為社會的生活經驗,因此本質充滿不穩定與衝突的抵抗行為,若欲提升其在習慣法治國原則的社會中進行的正當性,則勢必須合乎一些更嚴謹、更有說服力的條件,以下將就抵抗行為行使的嚴謹條件進行探討。

                        iii.            抵抗行為的分類-革命、抵抗、單純不服從:


雖然對於政府逾越授權範圍而侵害人民權利之行為的反抗可以將其通稱為抵抗行為,但是透過區別行為人所欲達成的目的以及實行的手段,大致上可將抵抗行為分為三種類型:1)革命:由於其目的意圖在顛覆整個政府與既存的法律,重新建立一個體制,影響最劇烈,因此其所實行的手段亦最不受限制,只要革命得以成功,即回到真正的自然狀態,參與革命之任何人皆不必負擔任何懲罰;反之,若革命失敗,則當受既存體制最為嚴厲之懲罰。2)抵抗:在大致承認既存體制的前提下,認為由於政府與法律的部分決定而使其受到侵害,決定積極的採取行動改變侵害其權利的不合理公權利作為或法律。3)單純不服從:對於侵害其權利之公權利作為或法律採取消極不服從之方式抵抗之。

    而本文以下將就第2)項抵抗行為進行探討,蓋因革命行為既然係為推翻既有體制,則其應如何與既存體制和平互動即當然不可能成為討論範圍。而部分人的單純不服從雖然是抵抗體制,但不作為縱然與體制有摩擦,卻往往單純而穩定,且鮮少對第三人及整體社會產生重大影響,若果真對社會產生影響,通常也是社會業已取得共識,此時體制形同具文當會被改變,故亦不在本文討論範圍。而本文所討論的抵抗行為則較為複雜,其既要維護當前大致上的體制,又欲透過體制所不容許的積極行動來加速改變其不合理之處,因此整個過程中除了當然會生違法情事外,亦會涉及對第三人與整體社會之干預,故在如此複雜交錯的因素下,抵抗行為究竟應如何進行方能一面維持其正當性,一面達成當初行動的效果,亦言之,也就是探討其行動的界線究竟如何設定且能使抵抗行為達成效用最大化與正當性最大化的結果。

2、    抵抗標的的確立


                            i.          不得作為抵抗標的者


就自然狀態當中所發生的抵抗行為而言,以前述竊取毀壞果實案為例,當被害人發現果實被竊取,如果是竊取中即發現,被害人當然得對罪犯施以暴力直接奪回藉以除去侵害;如果是竊取後才發現,被害人亦得對其為之審判與行刑;如果是發現行為人有意竊取其果實而接近當中,被害人當然亦能採取適當的行為防止之,上述三種情形,雖皆未明言被害人的行為對象,但眾所皆知,當應以犯罪行為人為被害人的抵抗行為標的始屬合理,倘若被害人因果實遭竊而以更為偷取他人果實作為彌補之法,則因此種行為已逾越抵抗標的之範圍與抵抗行為之意涵,難謂此種行為屬於抵抗。

從上述自然狀態中可知,抵抗行為的標的範圍應僅限於「實際侵權行為者」而不及於其他。而當政府侵害人民權利時,亦應無礙以此標準來設定人民對政府行使抵抗行為的界線。唯需敘明的是,探查當初建立政府之目的,其中一項是以政府取代人民以達成公正裁判之機能,而此機能在政府制度下的展現即為司法權或稱法院,既然公正裁判的存在為當初創建政府的核心價值,一但允許人民對司法裁判行使抵抗權,那麼此後所產生的情況將與建立政府前的自然狀態幾無所異,令建立政府的構想形同具文,由此可知,此二者本為相衝突之產物,當不能容許二者並存,故抵抗行為的標的應僅及於立法權與行政權所作成之公權力決力措施,而不及於司法權所做成之個案裁判。

                          ii.           得為抵抗標的者


由上述可知,得作為抵抗標的者有立法權與行政權二者所做成的公權力決定。至於在何種情況下受侵害的人民得以發動抵抗權?針對立法權而言,只要立法機關失去了議事的自由,無法自主行使職權,並有意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時,此時立法權即背棄了人民的委託,人民即能起而抗之。針對行政權而言,當統治者濫用權利且逾越社會契約之目的而侵害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時,人民亦能起而抗之。其實,雖然區分公權力決定的泉源係來自行政權與立法權,但事實上,二者其實是密不可分的構成所謂的政府,因此只要泛稱政府有逾越社會契約目的而背於人民委託的情況發生時,人民即得以政府之該項決定作為行使抵抗行為的標的。

3、    抵抗所欲達成的效果及目的重要性-積極行為要求(主觀認知)


在自然狀態中,以前述竊取毀壞果實案為例,被害人之所以要對犯罪行為人進行抵抗,只是單純因為果實被竊取或毀壞嗎?其實不然,被害人之所以反抗,除了單純認知到果實被奪取以外,更重要的是,果實被奪取後可能使其生存的權利受到直接影響,正是因為有此具有重要性的影響,被害人才會積極的反抗,表面上是為了奪回果實,實際上被害人主觀所要捍衛的目的則是生存機會的存續。

    而在政府成立之後,被害人要對公權力行為進行抵抗時亦然,被害人主觀上必須要對其所抵抗的對象以及抵抗的事由為何,以及抵抗行為完成後所欲達成的效果有完全的認知。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抵抗的事由」要必以具有重要性事項為限,唯有要求被害人所捍衛之價值為極具重要性者,如此才能取得更多締約者們的認同以提升被害人反抗體制行為的正當性,所謂具有重要性事項係指當初根據社會契約成立政府所欲追求與維護的目的,凡在這些目的以外之事由,由於政府並未背棄人民之委託,故當然不得以此為由任意抵抗公權力行為。因此,行使抵抗行為之人,主觀上認知只欠缺上述其一或誤解其一(是否誤解應從寬認定),依一般人角度客觀而言,皆應難認為行為人行使抵抗行為具備正當性,唯有透過如此要求行為人,始能降低抵抗行為在事後帶來意料之外後果的可能性,這些要求皆係試圖透過對行為人主觀認知的要求在體制的穩定維繫與部分變革的動盪中尋求平衡點。

4、    抵抗的方式、手段應如何進行-消極行為界限(客觀要求)


抵抗行為的客觀消極界線與抵抗行為的正當性存在與否,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政府建立之後的法治國家下,抵抗行為的消極界線絕對直接影響抵抗行為的正當性高低,蓋因在政府建立之前,被害人所抵抗的對象為個人、私人至多是幫派團體,被害人為抵抗行為時的正當性並不需顧慮他人眼光,因為被抵抗人與社會中的他人並不存在任何授權或隸屬關係,換言之,抵抗個人對社會上的其他人鮮少產生影響,且被害人既係在為抵抗行為,則代表必定是先有他人侵犯自己在先,故此時進行抵抗行動無庸置疑大多具有正當性。然而,情況在建立政府之後正好相反,政府的建立係基於社會契約,政府的權威係來自於社會上的他人放棄行使部分的權利,亦即政府之於社會上之任何他人(或稱締約者)具有權利義務關係,人們將放棄行使的權利委由政府行使,並承擔遵守政府行使權利結果的義務;反之,政府雖享有行使人民放棄部分權利的權力,但也同時負有遵守社會契約目的之義務,換言之,政府的存在其實是人民所放棄行使的那部份權利的具象化。因此,為政府所侵害之人民(被害人),其主觀上所反抗的對象雖然與單純的個人並無二致,但客觀上其實係在反抗社會上其他人所放棄權利的集合體,因此,反抗政府無疑就是在要求他人將締結社會契約時所放棄的權利回收,讓放棄行使的權利復活,讓政府喪失權利基礎以致無法行使侵害被害人的該項權力,因此,他人對於被害人抵抗行為的認同與否便至關重要,如何取得最大化的他人認同則是設定抵抗行為應如何行使與消極界線的主要考量。

期末報告進度(99114142)

《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盧梭是否回答出第戎學院有獎徵稿的問題?

人類不平等的起源是什麼人類的不平等是否為自然所認可?



一、第一部分:人類在自然狀態中的情形
    盧梭依據他在聖日耳曼森林所觀察的各種自然形態,再根據現實社會中的情況,猜測並推論出自然狀態中的情形。他假設野蠻人是過孤獨的生活,是一個單純且簡單的生活方式,尚未有不平等的情況發生。野蠻人唯一會關注的事情就是如何自我保存,唯一能使用的工具就是他們的身體,並運用自己的身體去獲得食物以及避開危難。在自然狀態中的人類,他們的行為其實與一般動物並無差異,唯一不同之處在於,人具有「自由主動者的資格」與「自我完善化能力」的特性。
()、人獸區別
    一般動物往往是根據其本能來行動,完全依循著這項自然原則,於是「鴿子會餓死在滿盛美味的肉食大盆旁;一隻貓會餓死在水果或穀物堆上」。而人有時卻會違反這樣的原則,雖然同樣都受到本能的支配,可他們不只會服從,有時也會想反抗,這種自由決定要服從或反抗本能支配的特性,即為自由主動者的資格。此外,人類與其他動物的另外區別,在於一般野獸一旦成長期結束後,牠們的外觀就不再有變化,即使經過千年後,外觀仍與千年前時相同;人類卻不一樣,會因環境的影響,而持續去發展其他能力,如語言的產生、社會及制度的建立,這就是自我完善化的能力。這兩種特性,使人類不斷地進化,發展許多智慧,使人類由原始狀態走向文明社會,相對的,自由主動者的資格會違反自己的本能去行動,又因自我完善化的能力,意識到自己可有自由選擇的意識,兩者的相互影響之下,也成為了導致人類走向墮落與不幸的不平等根源。

()、群居的起源
    盧梭以「野蠻人是孤獨的」假設為基礎,探討群居的起源,認為野蠻人並非過著群居的生活,因為人類會選擇群居,是來自於「交往的關係」和「需要的刺激」,而自然狀態中的人類由於還是純粹的依靠感官在生活,尚未有太多精神層次的認知,因此就不可能會有群居的產生。除此之外,農業的出現,提供穩定的糧食來源,使得人類開始定居,進而去追求超越溫飽的滿足,但盧梭指出,「如果他們耕耘的收穫會被第一個無意中走來、看中這些收穫的人或野獸搶走,試問,誰還會那麼愚蠢,肯於自尋苦惱從事耕耘呢?」言下之意認為,沒有私有制的出現,農業是無法發展起來。因為有了「我的」、「你的」概念之後,才能確保作物不會在收成前,已經被許多無意中路過且看中這些收穫的人或野獸拿光,群居生活才可形成。

()、語言的起源
    接著盧梭討論語言的起源,人類一開始所使用的語言,是由本能所發出的自然的呼叫聲,它的功能是在危急中向人求助,或是在劇烈疼痛中藉由這樣的發聲以減輕疼痛感,這種呼聲通常只在緊急危險的情況下發出,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會使用的。當人們逐漸形成許多觀念以及有愈來愈多的互動,單純的呼叫聲已無法完全詮釋他們內心所想,於是聲音有了些抑揚頓挫,以及增加一些手勢作輔助,再繼續發展下去,創造出音節,更能比手勢表達出心裡所想的觀念,然後名詞、動詞、形容詞的區分、句子的形成、…等。
    然而上述這些推論,卻必須是建立在「語言是必要發展」的前提之下才可成立,盧梭認為自然狀態的野蠻人是過獨居生活,野蠻人與野蠻人之間,少有互動,頂多只是住一夜,之後鮮少有交集,男女之間的結合都是偶然的一夜情,並不需要仰賴語言來表達意思。由於他們都是各自過各自的生活,語言就並非是並要發展,上述這些語言的起源當然就不可能會發生。語言最終是怎麼起源,由於盧梭一開始就假設野蠻人是過獨居生活,使得語言的起源與發展變得非常複雜,不是三言兩語就能說完,一旦要繼續推論下去恐怕是會離題的,於是就此打住,歸因於「偶然的因素」。因為難以證明語言在自然狀態中的野蠻人是必要的存在,因此野蠻人是孤獨生活的。

()、心裡發展
   在心理層次上,盧梭反對霍布斯對自然狀態中「人天生是惡」的看法,因為自然狀態的野蠻人在乎的只是自我保存,滿足生理上的需要,「彼此間沒有任何道德上的關係,也沒有人所公認的義務…既無所謂的邪惡也無所謂的美德」,所謂的善與惡,是當人類藉由「自我完善化」特質的發展,相繼產生出各種情感意識下的結果,因此人天生並非惡,因為根本不知道「邪惡」是何物。此外,盧梭也對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中的人往往為了追求對自己有利的東西而與他人衝突的看法完全不同,因為「憐憫心」是人天性就有的東西,不只是野蠻人,一般的野獸也都存有這種天性,馬不會踐踏活的生物、有些動物會埋葬已死的同類,又盧梭引用曼德維爾所寫的《蜜蜂的寓言》的一例:一個被幽禁的人,在窗外看到一頭野獸奪去在一個母親懷抱裡的幼兒,在那位母親的面前當場撕裂幼兒脆弱的身體,這個人雖然不認識這個母親與她的孩子,但目睹這驚心動魄的景象,無法給予任何援助,使他焦慮不安,這種看到自己的同類受苦所產生出的反感,都是憐憫心的表現。憐憫心就是衍生出後來的社會美德的基礎,野蠻人雖然沒有太多的情感認知,但因為受到憐憫心的影響,於是他們淺意識的就會去避免無謂的衝突,除非為了食物、為了生存外,流血衝突事實上是很少發生的。
    另外,男女之間的情欲感情-愛情,往往是所有情感中最強烈且可怕,社會上不時發生為情所困、由愛生恨的悲劇與慘劇。通常來想,野蠻人既然是憑藉自己的本能趨使自己行動,那麼似乎必然會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而互相殘害。事實上並非如此,盧梭在此把「愛情」區分成生理上與精神上的愛情,生理上的愛情是想與異性進行性行為的欲望,而精神上的愛情則是想與特定的異性對象有這種欲望,後者通常是在群居之後,產生出「比較」的心態:比較美麗、比較聰明、比較喜歡…才有的情感。野蠻人尚未有「好」與「壞」、「善」與「惡」的認知,當然無從去比較,所有的異性對他們來說都是一樣的好,因為他們只有生理上的愛情,服從本能所想要的性行為,一旦滿足後,這種欲望便消失,所以不會發生為情廝殺的爭鬥。
()、小結

   依據上述的推論,人類雖然有「自由主動者的資格」與「自我完善化能力」的特性,造就他們往不平等的方向演化,然而人類的各種智慧、社會道德、生活制度…等等,絕對不會是只憑靠一個人就能發展起來,須要借助於許多外在的偶然事件發生,始可發展並形成。而偶然的因素卻是可遇不可求,它們也有可能永遠都不會出現,那麼野蠻人就永遠處於自然狀態中,永遠過著沒有語言、循著自身本能行動、滿足生理上需求的獨居生活,不平等狀態也就永遠不會發生。

二、第二部分:不平等的起源

三、檢視內容
()   第一部分
   盧梭藉由論述群居的起源、語言的起源以及情感意識的發展,論證出自然狀態中人類是孤獨的,因此不需要群居、不需要語言,不會發展出各種情感與智慧,更不會發展出私有制度,使自己走向不平等的發展。在檢視盧梭這部分的推論過程,其實發現到他犯了一些邏輯上的謬誤。

1. 倒果為因
    盧梭認為群居的起源,是來自於農業的發展,由於有了穩定的糧食來源,使人可定居,最後形成了私有制。然而盧梭又說:「如果他們耕耘的收穫會被第一個無意中走來、看中這些收穫的人或野獸搶走,試問,誰還會那麼愚蠢,肯於自尋苦惱從事耕耘呢?」言下之意即認為,人類要先有私有制的觀念,方可成功發展出農業,於是出現「農業→群居→私有制→農業」的邏輯:群居的起源是來自於農業,而因為有了私有的概念,農業才得以發展。這在邏輯上是「倒果為因」的謬誤,因此在群居起源探討這一部分,盧梭並沒有證出自然狀態中野蠻人是沒有群居生活。

2. 套套邏輯
    就語言起源探討的部分,因為盧梭一開始假設野蠻人是孤獨的,與他人沒有交集,於是語言的起源其實是不可能發展起來。可是盧梭卻又以「語言起源不可能發生」去論證「野蠻人是孤獨」,這在邏輯上是「循環論證」的謬誤,也就是套套邏輯。所以盧梭最後並沒有推論出語言在自然狀態中是不必要的存在。

3. 跳躍式歸納
    歸納法以是透過一部分的證據,來推論出整體的實證邏輯方法之一,帶它所產生的問題就是想以有限、不充足的證據回答出無限的結論,因此在運用歸納法推論時,需要謹慎去使用,以確保這樣的以部分歸納出全體的推論是有效。

    由於盧梭假設「野蠻人是孤獨的」,因此不存在群居、不需要語言,私有制不會成立,不平等當然也不會出現。但對於群居、語言的起源與發展卻難以推論下去,這樣的狀態要如何發展成當代社會的狀態,是很難想像的,於是他以「偶然事件」作為他的理由,並以「這些原因可能永不發生,而沒有這些原因,自然人則會永遠停留在他的原始狀態」強調「偶然」的張力,即使如此,單以偶然因素蓋然地推論出孤獨的野蠻人是這樣走向群居社會,這種「一分證據講三分話」的推論在歸納法上是有嚴重瑕疵的,最後依舊是不清不楚,說服力不足。

四、結論

期末報告目前進度(99115259)

政治應引領人民過什麼樣的生活?
試以馬恩的共產社會做為盧梭的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之間的理想狀態

一、前言
  1. 在閱讀《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及《共產黨宣言》兩書時,我感到兩者對於「人應該過著什麼樣的生活」這個問題有著截然不同的看法。盧梭認為人們應該成立政治社會以保障多數人的自由與財產權,雖然私有制是致使人類走向不平等的主因,但是人們卻不可能不採用私有制,因為要使生活展開文明發展,農耕與冶鍊是兩項重要的活動,而這兩項活動是需要人類共同合作並且預想未來才得以進行的,最重要的是要確保個人能夠保有自己勞動而得的收穫。馬恩則認為最糟糕的生活方式莫過於在資產階級社會中生活,無產者被以能夠維持生活最低水平的薪資制約著,終日被奴役;資產階級卻能累積財富且掌握政治。而《宣言》中提出最理想狀態便是消除一切階級、生產工具為國家掌握、財產不再為少數人所控制的共產社會。
  2. 雖然有上述的差異,但是我也發現了兩者在一些主題上有著相同的看法:例如認為人類這會是建基在壓迫與貧富關係之上的、人們互相依賴使得主奴關係產生、富人需要勞心於控制奴隸與保護其財產以及私有制是致使人們走向不平等的根源等等,兩者基於同樣的關懷卻發展出了不同的對於生活方式的期待。
  3. 在《論不平等》中,盧梭以浪漫的口吻訴說了自然狀態的美好,但是也明白指出人們已經不可能回到那樣的生活方式了,但是人們進入政治社會卻是起源於富人的計謀與謊言,保障富人能夠保有其財產,使窮人願在安寧中受奴役。盧梭以人與動物最迥異的特質來推論人必定會走向不平等、走向政治社會─人有自我完善的能力與人是一個自由的能動者,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兩者的生活方式差異極大,前者優於後者,但我們已走到這裡且此一發展卻是不可逆的。在《宣言》中則指出目前資本主義社會下私有制所造成的種種不公平之處,並且告訴大家無產階級的革命指日可待。
  4. 《論不平等》中的富人發展成如同《宣言》中的資產階級,隨著政治社會的發展,我認為必會走向馬恩所說的資產階級社會,國家成為資產階級所操控的機器。因此我將找出兩作品中的同與異,試以馬恩所期待的共產社會作為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兩者間的較佳的理想狀態,目前處於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我們,是否能期待共產社會作為我們將要發展的下一個階段。
二、盧梭與馬恩學說的「同」
  1. 第一個相同之處是對於人類社會的基本認識。在《論不平等》的序中便提到「如果我們用一種冷靜的、客觀的眼光來看人類社會的話,它首先顯示出來的似乎只是強者的暴力和弱者的受壓迫;……並且,因為在人類社會上,再也沒有比被人稱為強弱貧富的那些外部關係更不穩定的了(序,§13)這可以看作是盧梭的出發點,即人類的不平等肇因於這樣的強弱貧富差異;《宣言》中也說到「階級對立被簡化了……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I,§5)馬恩同樣認為雖然是被簡化了的,但是不可否認這個社會就是會日見的分裂為這兩大相互對抗的階級。
  2. 但是盧梭又強調以“客觀”的眼光才能看出,便代表了這樣的關係是不易被揭露也不易被改變的,因為我們都是這個社會的參與者,我們將社會作為探究對象的同時,我們的每個行動都與社會互動並相互影響,因之我們都無法完全客觀、冷靜來觀察這樣的關係;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也有所呼應:「不是人們的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4)這裡更直接提出了因果關係,我們的意識是被社會存在所決定的,也就是由客觀來決定主觀。這就是要消除階級或說發動革命的難處,因為要反抗的主要行動者便是人,是弱者,是無產階級,但是在這個社會中這些人所處的客觀社會位置都居下層,他們所接收到的家庭影響及各種訊息都與上層社會的人有所不同,正因為他們是下層階級所以他們無法客觀地看出這樣的關係,也因為終日的被奴役和勞動而使他們無法多加思考這樣的關係。
  3. 第二個相同處則是針對“家庭”的看法,《論不平等》中提到家庭是起源於這樣的一種情況:「首先建造住所的,似乎都是一些最強悍的人,因為只有他們才覺得自己有力量保護他們……從此,婦女便經常家居,並習慣於看守小屋和孩子;男人則出去尋找共同的生活資料。(II,§1213)。《宣言》中則指出「現代的家庭…..立基於資本,立基於私人所得。......發展的最完全的家庭只可能存在於資產階級當中,另一方面則有無法成家、孤家寡人的無產階級與公共娼妓作為其附帶品。」(II,§42)此兩段落可以看出兩者都認為家庭並不是社會中的最小單位,而應當是個人;組織家庭更非必要之舉,盧梭雖進一步指出當弱者發覺了強者建立家庭的好處之後會想要模仿,但是更重要的是,並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負擔組織家庭所需負擔的責任與成本。組織家庭後所獲得的好處,如相互照應、分工與經濟支援、心理上歸屬與滿足等等,都是弱者,或說窮人所無法體驗到的。
  4. 第三個相同之處是對財富與不平等之間的關聯。在《論不平等》中提到「自從一個人須要另一個人的幫助的時候起,自從人們察覺到一個人擁有兩個人糧食的好處的時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現了、勞動就成為必要的了、廣大的森林就變成了須用人的血汗來灌溉的欣欣向榮的田野;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貧困伴隨著農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長。」(II,§20)這裡可以看出盧梭認為真正造成不平等與壓迫的其實是經濟上的因素,而非政治上的專制統治。馬恩則更是認為,先有了不公平的經濟制度,才會產生壓迫的政體:「資階級興起後......能令人口密集起來,令生產工具具合起來,也令財貨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其必然的結果便是政治的中央集權」(I,§23)除此之外,盧梭也提到「個人的身分是其他各種不平等的根源,財富則是最後一個,而各種不平等最後都必然會歸結到財富上去。」(II,§55)這裡所說的身分就是客觀的社會位置,同馬克思的想法,金錢可以用來購買其他一切,甚至包括良心。
  5. 但是窮人為什麼會成為窮人?盧梭提出了一項假設:「當不動產在數量和面積上增長到布滿了整個地面並互相毗連起來的時候,一個人只有損害他人才能擴大自己的財產。那些或因軟弱或因懶惰而錯過了取得財產機會的人們,雖然沒有失掉任何東西,卻變成了窮人。……於是他們不得不從富人手裡接受或搶奪生活必需品。……開始產生了統治和奴役或者暴力和掠奪。(II,§30)也就是說這個過程是在轉瞬之間發生的,在不知覺間所有之前共有的東西都有了主人,從土地、果樹、各類可使用的東西,現在卻都要經過他人同意或是搶奪才能取得,然後人們會發現,比起搶奪可能會造成的傷亡或是搶奪失敗,經過他人同意的發放則是比較好的方式,《宣言》中提到「為了壓迫一個階級,就得保證受壓迫者至少能維持基本生存的條件,那怕是像奴隸也好。」(I,§52)因此窮人們為了要取得最基本的生活所需,只能接受奴役。
  6. 雖然被奴役是可悲的,不過兩者也同樣認為奴役人的人,也就是所謂的強者也會有一項重大的煩惱。《論不平等》中說道「這個人就必須下定決心時時刻刻注意著我……也就是說,他必須甘願給自己增加一種負擔,而這種負擔遠比他自己想避免的和他所加給我的還要大多。」(I,§49);《宣言》也指出:「資產階級無法繼續統治,是因為它甚至不能讓自己的奴隸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I,§52)這裡顯示奴役他人並不是簡易可辦到的事情,精心計劃、深謀遠慮,為的就是要奴役他人為我服務,但在此同時我也要負擔他生活所需,當然,僅僅是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不過稍為不同之處則是,盧梭認為還要擔心奴隸會偷偷跑掉,而這樣的擔憂已經遠大於它所能獲得的好處了,馬恩則不這麼認為,因為對於一個我們戲稱“億來億去”資本家而言,按月給付勞動薪資給工人們並不是什麼難事。
  7. 第四個相同之處是對「國家」的看法。

三、盧梭與馬恩學說的「異」

四、結論-「共產社會」

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三版(99114251)

一、主題


論共產主義的無產革命,是否亦陷入個人利益偽裝成普遍利益的階級化輪迴?


二、前言

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型態中,提出了唯物論是共產主義的基處理論。而歷史唯物主義則是一種動態式的解釋過程,並在人類社會演進的過程下達到最終「社會主義」的型態。在這其中,有提到階級化因個人利益不得不為了推翻統治階層而偽裝成普遍利益,普遍意志所認同的利益,則有助於革命的進程。本報告將對此討論,共產主義嘗試推翻資本主義的革命,是否又是另一個再次階級化與階層對立的出現?

三、大綱
<一>歷史唯物主義
1.階級化的意識形態
人類的社會關係是由分工所產生,其意識的開始即為代替自己的本能,為了能夠生存,使人類彼此「自然而然」形成了分工的概念。隨著生存的穩定,在生存以外產生了新的需求,由於天賦或者其他需求,並再次做更細緻,精密的分工。這種分工的演化活動也是自然形成的,隨著分工的發展,進而有了個人的需求,或者個人的利益,亦產生了團隊的需求。個人的利益與團隊的利益彼此相互影響,又或相互矛盾,最終即因為矛盾或有彼此相同的需求,而有可能互相的爭鬥,為了利益而奪取爭權。
由於此種情況是人類在分工自然形成並構成社會之前提以下,因此分工的體系並非是人類自己自願,並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個人利益與普遍利益的矛盾加劇,產生了一種禁錮人類的力量,也就是階級意識形態的產生。

2.對歷史唯物主義之探討
歷史唯物論認為資本主義本身即是一個過渡的型態,因為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改變,馬克斯認為貨幣與機器(能改變生產力的機器),就是一種破壞生產關係的力量,因為這種制度的產生導致了一個低下階級出現,即是無產階級。這種階級需要承擔社會許多責任,卻比上層階級少享受社會福利。而無產階級概念的產生,其並非是真的沒有財產,而是所有的生存倚賴的資源都是來自上層階級,本身只是一種生產的工具激起這樣與上層關係之矛盾,會成為一種革命的力量,並推翻、消滅所有階級化。

<二>共產主義
1.消弭個人利益與階級
因為生產關係所造成的矛盾,即個人的特殊利益與真正的普遍利益產生的衝突,是階級化的源頭。上層階級為了實施統治,或者將其利益謀和或者最大化,會使自己的特殊利益偽裝成普遍的利益,並同時帶來了類似普遍意志的意識形態。不同的歷史發展歷程都有不同的類型的普遍性的思想。這種思想鞏固了統治階層,並加深了階層的對立。為了達到真的普遍性的意志及利益,並非是個人利益與真正的普遍利益達到某種平衡,而是消除自身的個人特殊利益,並遵循普遍利益的概念,才消弭階級制度的本身。

2.如何判斷統治的特殊利益與普遍利益之差異

3.無產階級化革命-另個階級的出現?

<三>結論

99114208 期末報告大綱


-題目:

從盧梭的「論不平等」來反思,既然人類無法避免陷入不平等的狀態,那我們為何還需要成立政府?

說明:

從盧梭的論不平等整體來看,儘管他認為政府的本質是建立在社會不平等下的產物,有其原本固有的偏見和偏向,我們仍可以看到盧梭在第二部分的後半段相當積極地在試圖去尋找出一個可以減緩因為私有制所帶來的不平等之理想的政治型態;然而,人類長期以來在存之有年的私有觀念及權力慾望的下的枷鎖,能否透過政府的成立而有所改變;如果人類無法跳脫出不平等的漩渦,那政府的存在不就反而是增加了人民的負擔?又或者是在他們的心中深信著設立政府能夠讓他們獲得更多的益處,儘管事實並非如此。

本文:
一、論盧梭認為不平等是怎麼形成的?政府為什麼會被設立,且政府的存在有機會解決人類不平等的狀態,其理由為何?

二、對盧梭政府觀的提問

三、對盧梭政府觀的看法

四、結論

2014年6月2日 星期一

期末報告大綱(三)00114233

題目:

從洛克與馬克思論所有制的優劣和繼承權的正當性

摘要:

  在洛克所著的《政府論》一篇當中,洛克認為人們在勞動的過程當中,改變了世界上一些公有物的狀態,讓人們可以藉由勞動而宣稱某物是我的,並且肯定了私有制在這個世界的必要性,認為私有制是社會維持穩定和諧的一種力量。   
  但馬克思卻認為私有制是錯誤的,認為私有制的發展會導向資本主義,而資本主義是這個世界上萬惡的根源。因為從馬恩的歷史唯物論和經濟決定論來論述的話,會發現馬克思認為決定世界上政治、宗教、文化等等範疇的源頭,就是經濟,下層結構的變動會導致上層結構的變動,也就是經濟的變動帶動了政治和宗教等的變動,所以影響經濟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所有制。最後經過馬克思的推論,認為這個世界為了穩定和諧而最終會走向公有制的社會主義。   
  從上述的兩位學者的論述我們可以發現他們都是從所有制的方向下手,尋找一個最能維持社會穩定和諧的方法,但同樣的目標卻導出了完全不同的結果。本報告在上半部分將會探討出私有制的必要性,進而推論出下半部分,也就是繼承權的問題。  
  考察洛克《政府論》一篇當中,發現洛克以天賦人權的觀點以及勞動價值論兩部分來肯定私有財產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但當他論及繼承權的部分時,卻以含糊的理由帶過。進而在讀到馬克思如何析論私有制和資本主義,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是資產階級因為握有生產工具,進而能夠剝削無產階級,資產階級之所以握有生產工具的原因是因為「資本的累積」。因此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一書中,他提到除了要實施公有制外,另外又強調了廢除繼承權一項,但考察繼承權的起源,發現繼承權其實是依附在私有制之下,沒有私有制,何來繼承一說?也就是說馬克思認為廢除繼承權是重要的。換個角度想,繼承權雖是依附在私有制之下,沒有私有制自然沒有財產繼承,但沒有財產繼承卻一樣可以施行私有制,因此在私有制當中的財產繼承的正當性成為了疑慮,究竟財產繼承在私有制當中是否是必要且正當的?這是我報告想要探討的第二部分。 

大綱:

一、前言
二、論私有制與公有制
I. 洛克析論的私有制正當性
II. 馬克思所預言的公有制及其正當性
III. 公有制與私有制的選擇
三、財產繼承是正當的嗎?
I. 私有制產生剝削的主因
II. 私有制可以拋去繼承權嗎?
III. 廢除繼承權的私有制
四、結論

學期報告大綱(三) 00114260

題目:論統治階層對人民的影響---無產階級與中間階層執政之比較

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中,認為最好的統治方式是由中間階層執政,由中庸的德性,帶來中庸的、最優良的生活;而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則認為推翻資產階級,由無產階級執政,對人民是最好的。本報告將站在馬克思的角度,評判中間階層及無產階級執政之優缺點,而無產階級執政何以勝出,探討出哪個階級執政對於人民幸福生活的助益是最大的。

一、前言
二、論中間階層執政
1.中間階層執政如何形成
2.中間階層執政之優劣
三、論無產階級執政
1.資本主義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之矛盾
2.階級間的對立與衝突
3.無產階級執政之優劣
四、不同統治階層對人民的影響
1.何謂幸福的生活
1.什麼樣的階級執政對於人民帶來的幸福是最大的
五、結論


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期末報告進度(題一) 00114245

一、答題一
相較於《理想國》之「哲君」,《社會契約論》之「立法者」更能有效引領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嗎?

二、說明
像柏拉圖將城邦視為公民共同體一樣,盧梭所假設最理想的公民社會也是一個在全意志原則下不可分割的有機體。雖然他們都塑造了哲君或立法者之類的角色,也賦予哲君跟立法者許多相似的性格和任務,例如都具有智慧和美德、也都擔負引領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責任,但是柏拉圖和盧梭對公民素質的假設上卻出現差異:哲君產生於共同以哲學家素質為支撐的公民之中,因此哲君一切的立法能夠得到公民的理解和認同;相較於哲君,立法者是執行公意之人,而公意來自於公民的共同理性,同時公民享有否定立法者所訂的法律的權力。兩相對比之下,一是以哲學家之名引領城邦邁向幸福生活,一是握持著理性的權杖追求自由、平等的政治共同體,立法者更能夠有效引領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嗎?

三、兩者對政治共同體以及公民素質的假設
柏拉圖理想國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公民都具有以共同利益為目標的哲學素養,在柏拉圖看來,城邦靈魂與個人靈魂在結構功能上必須能夠相呼應,城邦由統治者、衛士和被統治者構成,個人靈魂則是理性激情慾望的彼此調節跟制衡。另外,只有當城邦的統治者是智慧的,城邦才是智慧的;當衛士具備勇敢的特質,城邦才是勇敢的;當所有階層的公民都懂得節制,城邦才是節制的;而當所有公民都各司其職時,這個城邦才是正義的。亦即在柏拉圖的理論中,城邦的正義源自於公民的正義,而討論到如何培養公民良好的德性的問題,柏拉圖認為只有當哲學家為統治者,或統治者本身即為哲學家時,好的公民跟正義的城邦才能同時被塑造。
盧梭說「為了使一個新生的民族能夠愛好健全的政治準則並遵循國家利益的根本規律,便必須倒果為因,使本來應該是制度的產物的社會精神轉而凌駕於制度本身之上,並且使人們在法律出現之前,便可以成為本來應該是由於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種樣子。」這裡所謂社會精神是形成政治共同體的關鍵,而社會精神該如何先於政治制度存在,並且被公民所體認和了解,盧梭在這裡提出了立法者的概念。

四、哲君與立法者之比較
a.          對城邦至善的理解
從柏拉圖的日喻、洞喻來看,他認為普通人雖然能認識各種善的事物,但是只有哲學家才能認識善的本身,因此治理城邦的過程中必須透過「高貴的謊言」引領民眾,謊言與教育雙管齊下帶領城邦追求幸福生活,沒有哲學家來治理,個人跟城邦就毫無發展的希望。而在盧梭那裡,他認為政治共同體追求的公共利益是公眾意志的集合,公民一致的體認認識跟認同;儘管公民對公共利益的辨識經常發生錯誤,因此需要立法者作為引領,但是不同於柏拉圖的是,盧梭主張政治共同體的創建法律的制定是人民作為主權者不得剝奪、不可放棄的權力。
b.          風俗習慣社會精神
柏拉圖賦予哲學家國王相當高的地位,他肩負走回洞穴的使命,要將絕對的正義、美至善等等理念貫徹到人類生活之中,他曾經比喻哲學家國王的改革就像畫家要先將畫布擦拭乾淨,然後再開始創作他的作品;在得到一個乾淨的對象或自己動手把它洗淨之前,哲學家國王是不會動手描繪個人或城邦,也不肯著手立法的(循此概念他提出了種種對衛士的教育計劃)柏拉圖所指的擦拭即是擦去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風俗、習慣、常識、信念偏見等等。
盧梭與柏拉圖的觀點相反,他說「除了政治法與民刑法之外,還要加上第四種,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種法律;這種法律既不是刻於大理石或銅表之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它形成了國家真正的憲法;它每天都獲得新的力量;當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並且在不知不覺中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我說的就是風尚、習俗,尤其是輿論;這個方面是我們的政論家所不認識的,但其他一切方面之成功均有賴於此。這就正是偉大立法家祕密地在專心致力的方面了。」盧梭認為,要使人民既認識公意又熱愛公意的關鍵就在於立法者能夠巧妙地運用一個民族健康的風尚和習俗以及社會輿論力量,也就是從社會精神的層面去連結整個民族或國家的人民;同時因為社會精神的不同,一個民族或國家才有別於其他民族或國家,也因為擁有不同的風尚、習俗等,人民才把自己看成一個民族或國家的成員,而不會只是一個顧及自身利益的個體,如此才能創造出一個以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為目標、以公意為最高指導原則的政治共同體。
ab兩點來看,柏拉圖的哲君概念更凸顯了統治者以及被統治者的階級關係,盧梭社會契約論》中的立法者與公民彼此則沒有明顯的宰制關係,立法權仍屬於人民,立法者只是作為立法建議,或是公民意志集合的體現。
c.           培養
上述第三點有提到,哲學家國王的存在是為了讓好的公民德行跟正義的城邦能夠同時被塑造,但另一方面柏拉圖又強調哲學家必須在量身打造的環境下才能培養,他說天賦最好的靈魂遇善則為至善,反之遇惡則為極惡,尤其天賦中的每一個成分都具有敗壞自己所屬的整個靈魂的能力,因此大環境的選擇顯得更為重要。這裡就出現一個矛盾:在哲學家統治城邦之前城邦不能免於邪惡,然而哲學家自身的成長又需要一個良善的環境,為了解決這個衝突柏拉圖不得不求助於某種神聖性,例如透過神造人時給予金銀銅鐵的分別這類神話,才得以幫哲學家國王確立統治的正當性。
在盧梭看來,立法者的理性引導和全體公民的共同意志固然是產生良好政治共同體的必要條件,但是與柏拉圖認為哲君必須在城邦內接受適合的教育和培養的觀點不同,盧梭設定立法者必須是外邦人,是超脫在政治共同體之外而且不具有立法權,立法權在於人民,人民本身即使願意也不能剝奪自己這種不可轉移的權力。可是既然立法者是外邦人,他如何能夠使人民接受他為他們確立的法律原則?盧梭指出立法者「既不能使用暴力,也不能使用說理,只能求之於另一種不以暴力而能約束人、不以論證而能說服人的權威」——也就是神明的權威。


五、題一小結
若是盧梭的本意是將立法者賦予超乎常人的神性,亦即將他視為神明來理解的話,當只有藉助神的力量才能使立法者被人民接受,進而一致認同這個受公意指導的政治共同體時,人民的自由意志難道還有存在的可能嗎?若是這樣他何必先是強調人民作為主權者的重要性以及高舉全意志絕對正確不容置喙的地位,然後又將自己的論述全盤推翻,使其淪為和柏拉圖對哲君的假設一樣,只能依靠上帝的力量或神的意志才能證成其合理性不僅過於脆弱又易遭受質疑的理論?

2014年5月26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三版修改) 00114288

Ø   題目
論〈共產黨宣言〉中的資本社會,為何不提供福利體制來平息無產階級的反抗?

Ø   說明
1.  現代的資產階級,不同以往的階級分裂,直接形成兩大直接對立的─資產階級及無產階級。而資產階級將自由競爭作為藉口,剝削勞工,使社會形成富者更富、貧者更貧的狀態。馬克思、恩格斯寫的〈共產黨宣言〉欲號召全世界無產階級團結起來,推翻這種悲慘僵局。
2.  「他向他們說:“咱們聯合起來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壓迫,約束有野心的人,保障每個人都能占有屬於他自己的東西。因此,我們要創立一種不偏袒任何人的、人人都須遵守的維護公正與和平的規則」上述是〈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談到盧梭認為人類的社會與法律的起源。就資本主義而言,何不模仿〈論不平等〉中的富人,以謊言來安撫無產階級,建立福利制度來假借階級制度的平等?

Ø   大綱
一、前言:不平等的起源
二、不平等
1.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富人與窮人
富人如何安撫窮人,窮人是基於什麼心態來接受?
2.  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階級對立
階級對立一直存在歷史中,為何現代資產階級能使階級對立的程度更勝以往?
三、推論
資產社會可否提供「福利制度」作為手段,如盧梭〈論不平等〉中的富人話術,來蒙騙無產階級的反抗?
四、結論

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學期報告大綱(四)99114262

題目: 為什麼要服從政府?霍布斯<利維坦>與盧梭<社會契約論>比較。
說明:

  1. 霍布斯認為,人類天生喜愛自由卻偏愛支配他人,總因忌妒而引發紛亂, 人一般而言難以控制自己的私欲,唯有仰賴外在強大的力量來控制,才能使正義、平等,等等<自然之律>普行於眾。霍布斯認為在一個國家中,只有主權者擁有絕對自由,主權者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人民對於主權者不可以有怨,也不可以殺他,即使只是懲罰都不可以,因為他的行為代表全部人民。
  2. 盧梭認為在國家之中,人民就是統治者,人民是真正的主權者。真正的自由不是對於國家和法律的服從,而是一種道德意義的自我立法或自律,因此人的理性並不是發現服從外在的法,而是為自我立法。盧梭不僅為國家重新奠定道德正當性的基礎,而同時肯定了個人的道德自由,他希望消除人民與國家之間的衝突和對立,恢復人自身的完整性。

  1. 前言
  2. 什麼是服從?
  3. 要服從什麼?
  4. 要服從誰(角色)?
  5.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