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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學期報告大綱(二)(00114135)

題目:以契約為名之《社會契約論》何以談論契約的篇幅與內容甚少?

盧梭《社會契約論》一書,閱讀後不難發覺其真正討論契約的內容僅出現在第一卷第六至九章(4),就全書(48)之目錄編排結構而言,所占比例甚低;從實質內容觀察,按盧梭過往的寫作,契約的起源、種類、訂約當事人、法律性質,皆應被列入談論的範疇,何故如此不足而僅針對契約的內容與效果?依筆者之見解,此舉應被視為作者寫作策略上有意的省略,並非荒謬錯誤的離題。
本篇報告以此為題,先確認作者此舉的動機,再說明其背後的真正意涵。換言之,盧梭真正想藉由契約表達的係屬「離開自然狀態後人類社會的運作」、「公意塑造主權者後國家最高權力合法的建構基礎」,還是其它內涵?
儘管社會契約自始不乏批評,甚至被證實從未出現在過往的人類社會。然而,「盧梭所欲說明權利的道理」與「社會契約不存在的既定事實」不可亦不必將二者混為一談。
大綱:
(一)    社會契約
1.  契約的本質
2.  契約與社會契約的異同

(二)    論社會、主權者與國家
1. 社會契約與社會狀態的存歿
2. 社會契約、主權與立法
3. 社會契約與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
() 結論

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00114135)

一、題目:

        透過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社會契約論兩文的脈絡,探討盧梭主張於現代國家實踐是否可能或具有實益?試說明之。

二、大綱:

 1.   政治共同體的起源
                   1.1 論人類自然的不平等與政治的不平等
                   1.2 社會公約的確立與固定財產權
                   1.3 政治共同體成立前後權利的分野
                   1.4 現代人是否能夠脫離國家而獨立自主存在?

      2. 政治共同體的內涵
2.1 主權的確立、性質與界限
2.2 生死權與私有制
2.3 法律與公共意志
2.4 立法體系與立法者
2.5 現代國家的憲法內容是否可能與公共意志產生衝突

      3. 政府的建構
                  3.1 政府權力的來源與運作
                  3.2 盧梭的政府分類
                  3.3 主權權威的確立
                  3.4 現代政府對人民造成侵害時是否存在救濟管道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答論公民(00114135)

問題: 霍布斯贊成或反對亞里斯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 理由與目的何在?

關鍵字: 人類天賦、自利、人類生活原始狀態


霍布斯係亞里斯多德「人是天生政治動物」主張的反對者。儘管二者出於不同的社會經驗而形成截然不同的理論,但主要動機皆是為其理想政治制度作出辯護。前者指涉的標的是「君主集權」後者則是「城邦政治」。此外,霍布斯同亞里斯多得般,從人類的自然天性開始探討,提出 4 種人類天生俱備的能力,分別是體力、經驗、理性、激情,再以「理性」與「激情」為核心,重現人類原始生活狀態的風貌。

在展開分析探究前,應先了解各個名詞的實質內涵為何。以下是霍布斯對於各種名詞所作出的定: 政治,即是社會生活;理性,乃是人們以自身利益為考量所作出的判斷;激情,則是人們以自身榮譽為考量所作出的價值判斷。

霍布斯第一項反駁亞里斯多德主張的理由: 由於霍布斯對於所稱的「公民社會」一詞限縮其範圍,因此,不論是孑然一身以嬰兒樣貌誕生於世,需要有人哺育與照顧;抑或是成年人,每日所需乃百工為備,確實都無法完全離群所居及不與他人互動,故人們群居生活的原則雖已然確立,但公民社會的討論範疇尚包括: 是否存在彼此相互對抗的各個聯盟,而有所分別。故天真無知的嬰兒無從了解公民社會,欠缺教育與熱衷相關事務之人亦是如此,而排除於公民社會之外。所有人類都曾是嬰兒,都曾無從了解公民社會,故人們並非天生是政治動物。

第二項理由: 在原始狀態下的人們,基於理性,所以走向人群從事公共事務以獲取政治關係,從事商業活動以獲取利潤;基於激情,所以走向人群尋開心或娛樂,在過程中藉著批評他人凸顯自己而獲取榮譽與名聲。但不論何者,皆是從事支配他人的行為,此既是人們天性使然,便說明: 若霍布斯提及的「恐懼」條件並不存在,那麼支配他人以獲取自身利益的行為才是人們的天賦,人們是天生的自利動物,而非社會動物,更非「天生的」社會動物。


筆者雖然認同霍布斯人性自利的觀點,但對於理性與激情的論述內容有所保留。其主要的理由在此: 走向人群的人們並不只有考量自身的榮譽或益處,尚且存在其它情形。舉例來說,人們皆有過受群體中特定成員吸引的經驗,不論是基於對方實際上、想像中外在條件或內在氣質,進而表現於外的具體作為。但此時與對方產生交流的動機,僅僅是純粹單方面的善意舉止,而不摻雜其它目的。

        或許有人認為這樣善意表現於外的行為就有獲取關係的意涵,如發展成友情或愛情、親情。但現實情況是: 人們不總是需要面對非利即弊的情境,因此有時面對的情形既無害亦無益,人們也非總是保有其理性考量其利害得失,尤其在利弊二者相差甚微時。更何況,人們是否能夠克服所有未知因素而在行為當下作出利益權衡,似不無討論的空間。故依筆者的拙見,霍布斯對於人性的觀察不夠嚴謹與全面,導致了論述內容上的瑕疵!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王制篇卷七(00114135)

蘇格拉底如何透過洞喻來說明哲君的處境與任務?

關鍵字: 善、靈魂的轉向、教育
  1. 針對哲君的處境,就蘇格拉底而言,哲君(哲學家國王)乃是洞喻中逃離洞穴之人一般城邦的公民則是洞穴中的囚徒。哲君想在現實城邦中實踐所謂的「善」,從可見世界提升至可知世界,甚至更高的境界,便猶如人類肉眼暫時失明狀態中「由暗轉明」的類型,儘管能夠發覺真理與理性的泉源,恐也將面臨被其他的囚徒嘲笑、甚至遭到殺害等一定程度的風險。具體來說,此處蘇格拉底考量的風險,依筆者個人見解,應當是指那些追求私利更甚真理的政治參與者們,面臨自身利益可能因公益發展需要而遭到阻卻時,所可能做出的種種惡行。然而,蘇格拉底卻仍甘冒風險,依然秉持對於心中理想城邦的信仰,相信「善」對於人類靈魂是一種幸福的經驗與生活道路,不得不為之。
  2. 針對哲君的任務,為了要使靈魂從朦朧的黎明轉向真正的白晝,上升至哲學層次,那些具有「思想器官」的「優秀靈魂」:形式上,應當搭配良好的教育獲取算數、幾何的知識;實質上,國家將要負責哲學家國王們的生養教育,不限定男女性別,接受衛士的基礎訓練者在30歲前會進行2次篩選,通過者始得學習辯證法教育5年,並花15年走進群眾的生活,參與各項公務等實戰經驗,年迄50從其靈魂的角度確立善的標準以統治城邦,執勤時獻身城邦,閒暇時從事哲學研究,在產生新一代統治者時應退位,死後立碑供人景仰。此制度若能確立,城邦的公民便猶如羊群,聽從哲君(牧羊犬)的指揮;而哲君的行為準則乃依據真理、全知全能的神(牧羊人)。
  3. 筆者對於蘇格拉底於本卷中將人類靈魂如此露骨的分類,雖感詫異,然而,考量時代思想上的差異後,願意對其內心理想國度構築的信仰予以尊重,而非以所謂「後見之明」來沾沾自喜。此外,本卷似乎帶有些許英雄主義的色彩,尤其是哲君先從政治生活提升至哲學生活,再從哲學生活下降至政治生活的說法,若再搭配衛士完美的外在條件形象,不禁讓筆者產生美國經典英雄人物之一的超人,其常從地表飛至宇宙,俯瞰地球後,再次回到地球執行任務、拯救人類的情景不謀而合。

2013年10月13日 星期日

王制篇.卷二、三(00114135)

二 、蘇格拉底:「為了城邦的利益,統治者可以撒謊來對付敵人或公民」,為什麼非得說謊(名之為高貴的謊言 A Noble Lie)才得成就理想國度?

     關鍵字 虛假、模仿、合適

         對於蘇格拉底而言,虛假或是撒謊的行為可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真正的虛假」,也就是純粹的欺騙行為,不但諸神與人們痛恨,又無法造就善的行為;另外一種是「言詞的虛假」,或是高貴的謊言,雖然亦非闡述事實,卻能造就部分的善。前者,是蘇格拉底嚴詞反對的惡行;後者,則是在特定情境下方可運用的手段。按蘇格拉底提出的比喻:某種特定的藥物(言詞的虛假),唯有具備資格的醫生(統治者)才得運用在非此藥物治療不可的疾病(國家目的、城邦利益),並且救治罹患該病的病人(公民),其餘人等皆不得接觸,以免造成其他不良影響(恐摧毀城邦的風險)。在討論的過程中,蘇格拉底按照前一卷與本卷確立諸多應該制訂定成法律的規定(: 神是單一的,在言行方面是真實的,且不會以任何形式欺騙世人)。此外,蘇格拉底聚焦在書籍和著作,與格老孔討論其中的詞彙或字句的合適性及如何修改,例示說明對於青年、公民、衛士、神明可能的惡害。
          針對蘇格拉底此種近似今日「管制言論」的主張,背後存在其立論基礎——也就是「教育與習慣對於人格養成的不可分割性」。教育和習慣兩者皆源自「模仿」,也就是從無到有的過程,前者常以公開、特定來源的形式呈現,後者則透過相反的方式,但皆可對於人們的思想與外在行為有深遠影響,不論是藉由音樂、文學、或其它藝術來傳遞。因此,若要建構一座理想國度,除了先辨別正義與不正義外,更需搭配二者及其它正義相符的外在條件,由城邦的國家層次擴張至每位雅典公民的個人層次,亦是「先讀大字、再讀小字」概念的體現!
           也許因為筆者出生於解嚴後的台灣,所以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不若許多長輩們急切與重視,亦不知這樣的民主成果需要萬分愛惜!根據筆者的觀點,「管制言論」的想法似乎能帶來特定的好處,亦有不少害處,其最重要的原因乃在「管制程度的差異」。如何拿捏得宜與具體實施,蘇格拉底沒有機會嘗試,無法真正得知其中的利弊,再加上不同社會文化的差異,除極其專業的執行者搭配相關規定及針對具體的個案,否則難尋最為妥適的辦法!然而,也許美國制憲先賢對於權力的看法值得參考——制衡原則(checks and balances)。用在本文的例子,「管制言論的執行單位或機構本身也需要受到管制」——無法不仰賴增修他人著作、限制言論自由的高貴謊言,乃屬必要之惡,猶如一條惡犬,人們必須豢養另外一條惡犬(管制言論機構的監督機構)與之制衡,確保公民的權利不受到侵害!




三 、為什麼蘇格拉底主張無私產、無自有住所和妻孺共有等規定是城邦衛士得以保持純正的生活條件?您願意在這些規定下擔任國家統治者?

關鍵字 分工、職責、制衡

         蘇格拉底基於「分工」、「職責」、「制衡」三者提出相關規定,以下分點說明:
1.    從分工的觀點,由於每個人的能力、時間有限,無法精通所有技藝,從統治者的角度而言,若每位公民從事一項最擅長的技藝進行生產,對於整個社會而言,將獲得最大利益,亦符合經濟學中「比較利益」的概念。故衛士之所以能成為衛士,並非透過抽籤或強制徵兵的方式,而是按每位公民天生的條件,並透過各項檢驗考核,再加上當事人自願的結果。儘管確切的實施辦法筆者難以得知,但應可視作在形式上符合公平原則的政策。

2.    從職責的觀點,由於不同類型的工作內容本就有所歧異,若一昧採行齊頭式的觀點檢視,殊難謂合理的評價。就衛士的例子而言,本質上屬於較為特殊的國防事項,提供的是整體城邦的「公共財」,有別於國內從事的生產活動,若仍要求與一般農、商階級同樣的權利義務,便猶如蘇格拉底所說「身穿官袍的農夫」、「用爐火烤肉而非燒製器皿的工匠」一般滑稽的形容。況且,同樣的情形發生在衛士,還有可能危害整體城邦安全,讓外敵有機可乘。

3.    從制衡的觀點,根據「腓尼基人的傳說」及「牧羊人與獵犬」,蘇格拉底重視對於「反客為主」情形的預防,亦是為城邦公民安危的考量,並試圖讓衛士與一般公民的生活分離,塑造另外一種生活型態,減低二者間存在的利益衝突。此外,若著眼於衛士們具備軍事力量的特性,將其視作工具一般使用的種種規定,似乎可免除未來淪為謀反者的私人武力,理由在於被常人視作好處、利益的事物對衛士們而言,並沒有特別意義。

         如果筆者有機會擔任此種城邦的統治者,在搭配健全的衛士相關規定,應該會感到非常的榮幸!理由在於此種勢力將會形成一種楷模,因為這群人身分上與眾不同,外在條件將會是近乎完美的男性,內在將胸懷大志、無私奉獻城邦,他們會被公民們緊緊追隨、受到如偶像般的崇拜。而所謂的配套措施,乃指衛士們養成教育的具體辦法,如:選用何種教學素材、由誰教授、預算多寡……等等繁瑣的問題,雖然勢必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公民討論,但若能在取得多方共識下順利實施該項政策,或許能在國家體制類型上增添新的風貌。
         此外,針對一些可能對於衛士養成規定反對的意見,筆者預先作初步的回應!如:有謂人性自私的觀點,在缺乏實質利益的情況,衛士般的生活將令多數人難以忍受;亦或衛士與一般公民分離的規定,恐導致成為特定少數,並對衛士們造成心理負擔。針對此二項疑慮,筆者認為可以用榮譽感來克服,榮譽就是這些人的人生終極目標,人們因崇拜而為他們瘋狂的行徑也將體現這一點;至於社會疏離的問題,在許多衛士養成規定確立後,可以制定特別規定,在城邦安全無虞的特定條件下,可以實施類似「寓農於兵」的制度,並且擴大參與職業的類型,使其與公民相處的情況,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