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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聯邦黨人文集提問 00114256


  • 在聯邦憲法與總統制下的政府部門間遵循權力分立原則,透過彼此制衡來保障公益與民權,然而,倘若今日有一個勢力橫跨兩權界線的政治組織,儘管他不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但它卻能同時影響兩種權力的運作,如此權力分立原則的目的是否仍能實現 ? 如不能實現,則是否亦應將此種政治組織納入權力分立原則所規範的對象 ?


  1. 從聯邦黨人文集中可以得知,美國聯邦憲法有兩個基本原則:「有限政府」與「權力分立」。前者是指人民與政府間的權力劃分,麥迪遜在文中闡述了這一分權原則的初衷:「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所以在設計政府時,首先要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但同時也要依靠人民對政府進行必要的控制,這個控制即是透過選舉。但僅只如此還無法保證人民的權利,我們必須要設計一個內部結構間能互相牽制的政府,而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於同一部門的最可靠辦法,就是給予各部門的首長抵制其他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行為能力,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我們必須讓野獸間彼此互咬,此即權力分立的概念。權力分立原則主要體現在聯邦政府中的三權分立架構以及聯邦政府與州政府間的分權架構。
  2. 然而,上述對於權力分立制度的安排都僅侷限於政府組織架構之內的描述,儘管我們透過此制度能夠保證形式上的制衡,但是,假如實際上掌握政府各個權力的人,又同時受到另一股相同政府以外的組織力量控制時,那麼權力分立是否就會在此際淪為形式上而非實質上之制衡,而無法達到權力分立的初衷目的呢?
  3. 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假若今天有某個政黨,若黨員想當選需要對於政黨有極高的依附性,而政黨則因此相對地對於黨員具有高度的監督控制能力,倘若今日該黨的領袖當選總統,而其政黨又在國會取得過半席次,形式上行政權與立法權雖分離,然而行政權的首腦總統卻能夠運用政黨的途徑實際支配立法權,尤有甚者,透過對大法官的提名機制掌握司法解釋的權力,在此種狀況下,行政權既能支配立法權,又能解釋法律,三頭怪獸儼然合為一體,顯然權力分立的初衷已不可能實現,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既非總統制的權力分立,也不是內閣制那種狀況的權力融合,而是形成一種權力極度融合且政府部門間毫無牽制作用的野獸政府。
  4. 因此,假設在聯邦憲法創設時即能預料現在或將來存在這種政黨運作模式,且當前亦沒有既定的慣例要求政黨行為的分際,那麼在憲法中明定排除政黨運作可能對權力分立原則造成破壞的相關規定即為必要,否則權力制衡的效果該如何維繫?
  5. 縱然如此,仍不得不承認政治權力的安排仍舊是動態的,權力互動與制衡繫於一條政治的紐帶,不可能有一套制度能夠完全將其穩固,勢必需要搭配人為外力的運作,而我們只能盡可能在制度上避免掉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的任何可能,並同時兼顧政治運作上的效率。如果為了鞏固權力分立而必須在聯邦憲法中添加點什麼,我認為,應要求行政首長不能兼任政黨主席,如此一來政黨領袖與總統間才有可能彼此牽制,也盡可能避免掉行政首長利用政黨力量支配國會的情況發生,而黨紀的鬆緊也因此無關緊要,並不影響權力分立的基礎,其次,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應賦予其民意基礎,不論是直接或間接,以示其負責的對象為公民而非迎合行政或立法之任何一方。




聯邦黨人文集 提問 00114288

為何反對新制度(新憲法、聯邦制)?

一、 問題說明

邦聯政府的無能,而使作者及有心人士提出改組成「聯邦政府」以及一部新憲法,如果政府使美利堅合眾國的國民有深感不便的無奈,是誰在阻撓改組政府、阻止國民追求更好的政府。

二、改制政府狀態的願景為何

作者引述孟德斯鳩「假如人類沒有創造出一種政體,他既具有共和政體的內在優點,有具有君主政體的對外力量,那麼很可能,人類早已被迫永遠生活在一人統治的政體之下了。」而作者認為這就是聯邦共和國。(P.42)其定義為:「“一些社會的集合體”或者是兩者或更多的邦聯合為一個國家。」
對於反對者所說,聯邦政府會瓦解各州政府,這並非正確解讀,作者提出的聯邦制是使州政府成為國家主權的構成部分。反對者反感改變現存狀況,將會完全改變維持已久生活狀態,但作者所願景的聯邦制,只是改善現存的邦聯政府帶來的弊病,是帶來更好的制度。

三、新制度的障礙

「在新憲法必然會碰到的最大障礙中,可以很容易地發現下列情況:每一州都有某一類的人,他們的明顯利益在於反對一切變化,因為那些變化有可能減少他們在州政府中所任職的權力、待遇和地位;另外還有一類人,他們出於不正常的野心,或者希望趁國家混亂的機會擴大自己的權力,或者認為,對他們來說在國家分為幾個部分邦聯政府的情況下,要比聯合在一起有更多向上爬的機會。」(P.4)這是作者在第一篇就提出的阻礙。不難發現,與自身利益有關時,往往背離公共利益,而這種人得到的龐大利益,不論古今中外,幾乎都是攀附於公共利益中。這種人多半是假借擁護人民權利,使人民受它的美麗謊言所蒙蔽,結果他們偏偏容易造成專制,他們對新憲法其實沒有太多的了解,只是因為新制度會讓他的的利益受損害因而反對。

四、回答問題

就作者提到的共和政體及民主政體,共和政體是將政府委託給由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組成公民團體、為代議制,而民主政體是由少數公民親自組織、管理政府的社會,他們有共同利益、容易形成鬥爭。兩者的差別在於,民主政體的人民是為自己爭取利益、但共和政體會因為受選民託付、會顧及公共利益。
就新制度的障礙在於,原本邦聯制的各州政府如同上述所指出的民主政體,人民親自管理政府,但無法維護公眾大多數人的利益,容易造成混亂鬥爭。如果實行共和政體,由代表、代理人來管理組織政府,適合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土遼闊,也平息為私利的頻繁鬥爭。

聯邦黨人文集,第37-39, 47, 51章提問 (00114228)

何以聯邦制比邦聯制更適合組織政府、用以建構國家?

一、
  • 聯邦制與邦聯制兩者在詞彙與性質上有其相似性,同樣是以聯合為名,本質上卻有些許不同,聯邦制是結合共治與自治:我們所熟知的權力分立、權力平衡原則的前提下去劃分國家權力,分層分權負責、但又須相互連結,旨在標出全國政府和州政府權力的適當界限。邦聯政府下,國會、國庫、軍隊、交予同一群人手中,爾後,各邦聯合形成國家,作者認為因權力劃分不夠明確一切容易變得混亂。
  • 如果誠如作者所言「毫無缺點的計畫是不能想像的。」、「制憲會議至多能做到避免本國及其他國家的以往經驗中已經指出的錯誤。」以這說法而言,聯邦制並非完美無缺,而是需要吸取前面的經驗,不斷改進、糾正才能成為較為完善的制度。作者認為,聯邦是在跳脫邦聯陋習與缺陷下的改善及進步,但聯邦亦非無懈可擊,那麼比起邦聯,聯邦所擁有的優勢僅是在其更能有清楚的分工與劃分,致使權力的混合能被避免,邦聯就沒有可修正性嗎?
二、
  • 邦聯政府在作者筆下是以模糊不清的界線而遭到否定,聯邦的好處是在於其明確歸納政府各部門的權力促使其能更有效的防範濫權、侵害公民生命及自由的情況出現。
  • 然而,聯邦政府也非如此壁壘分明。第三十九篇提出規範聯邦政府的憲法在本質上既不是一部國家憲法,也不是一部聯邦憲法而是兩者結合。如下這段話更無法定奪性質:「基礎是聯邦性不是國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權力的來源方面,它部分是聯邦性的,部分是國家性的;再行使這些權力方面,它是國家性的,不是聯邦性的… …。」聯邦性與國家性的兩種特質,在美國憲法中都可看到。聯邦制走向的美國憲法依上段文字所示,也有不明之嫌,那麼何以聯邦制與邦聯制相比更勝一籌?
  • 美國憲法行至今日也非毫無詬病,透過多個憲法修正案不斷更迭、復寫,證明此制並非完美無缺,所以為何須採行聯邦制,而棄邦聯制,此舉是否僅為與英國建構之政府作出區別。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聯邦論提問 (00114247)

  1. 在本書的第十章〈聯邦在防止內部黨爭和叛亂方面的保障作用〉中,詹姆士‧麥迪遜(James Madison)提出了這樣的主張:「醫治黨爭毛病有兩種方法:首先是消除它的原因,其次是控制它的影響。」接著在隨後的論述當中,他又指出:「黨爭的原因無法消除,唯一的補救辦法是設法控制它的效果。」至於如何做到控制它的效果呢?作者在後面的論述中指出透過「代議政體」即能夠達到控制黨爭的效果。但究我國之情狀,代議政體似乎未帶來控制黨爭之影響,故筆者產生了以下的疑問:黨爭真的有如地心引力般無法消除嗎?若假定黨爭之原因真如麥式所言係無法消除的,代議制是否真能達到控制黨爭之效果?
  2. 首先就第一個疑問,麥式指出黨爭之出現係因人類財產權之參差不齊,使得均等的利害關係無法存在。因此筆者認為麥式主張黨爭之原因無以消除,其背後有著一個假設,便是「在私有制之下」。麥式透過因為財產權參差不齊,而不可能有同一的意見、同一的情感、同一的利害關係,進而否定消除黨爭之可能性。然而這樣的主張係建立在私有制之下的,若係在公有制,似乎便難以排除得消除黨爭之可能性了。因此筆者以為弭平黨爭並非不無可能,只是因生活在私有制之下,而難以擺平。
  3. 第二個疑問,則著實困擾筆者許久,筆者本欲以我國之代議制現狀作為反證,然麥式在該文章的後半部指出了其對於代議制運作的主張,依其主張,我國之代議制運作與麥式主張者大相逕庭。因而僅能透過麥式的主張指出我國代議制運作之問題,而無法以之為反證對抗麥式之學說。然而究竟代議制是否真能達到控制黨爭之效果呢?筆者仍對此有疑問,唯思考許久仍對此問題難以回應,望老師與同學給予建議與指教,以利筆者思考並回應此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