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卷二批評柏拉圖的要點與目的?
關鍵字:婦女兒童公有、財產公有、一致性
亞里斯多德批評柏拉圖的目的是因為,他想知道對於那些最能實現其生活理想的人來說,最好的政治共同體是什麼?於是對於各種實際存在的政體或只經過描述理論形式的政體做考察,在各種政體會產生的情況之間互相比較,才能知道什麼是好的和有用的,因為他認為現存的政體都有弊端。
亞里斯多德所針對的主要有兩點,一個是婦女及孩子的公有,另一個則是財產的公有。他首先是探討一個城邦中的成員,是共有一切之物?還是有些事物共有、有些事物不共有?但不可能沒有任何共有之物,因為政體是一種共同體,必須有一個共有的處所,一個城市位於某一地區,市民就是那些共同分有一個城市的人。因為探討了城邦中的成員對於事物所共有的程度,且在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不僅讚賞城邦的一致性,也提出了婦女及兒童的公有制度,因此亞里斯多德對於蘇格拉底所發表的言論加以考察。他先對城邦的一致性提出了四個說法:
1一個城邦一但達到了完全整齊劃一的境界,便不再是一個城邦了,這會是使城邦毀滅的原因,因為城邦的本性就是多樣化。
2城邦不僅是由多個人組合而成,而且是由不同種類的人組合而成,種類相同就不可能產生出一個城邦,一個統一體所構成的元素在種類上是不同的。城邦與軍事聯盟的不同,是因為軍事聯盟的作用在於數量而不論他的屬類,數量越多就更能互相保護而不是因為種類越多不同的因素。
3因為亞里斯多德認為共同體能達到足夠自足時一個城邦才能形成,所以家庭要比個人更為自足,城邦又要比家庭更自足,如果自足是人們所欲求的,那麼人們所欲求的是較少的一致性而不是更多的一致性。
4不可能從所有人民在同一個時刻說「我的」和「不是我的」而證明達到了最高程度的一致性,因為若每個人都用「那是我的」來稱呼會有些矛盾,因為既然是共有,則所有東西當然都是「所有人」的。
對於婦女及孩子的公有制度提出了四個說法:
1一件事物如果越多人所共有,則人們對它的關心就會越少。就像大家對於公共利益似乎很少顧及,除非這個公共利益與自己的個人利益有相關時;放在家庭狀況中也是,如果上千個人都是他兒子,也都不是他兒子時,對他來說可能就沒有什麼差別,那麼所有人得到的關心和因為是他兒子所以相較起來而有的特別的關心相較下就顯得看起來都同樣得不到關心。且沒有什麼東西能阻止兄弟子女和父母間相互認識,因為子女天生和父母相像。
2在有意或無意的傷害、殺戮及爭執和誹謗中,會因為不同的關係上而有不同程度上的罪,若這些行為是針對父母或近親則罪大惡極,因此如果在這共有制度下大家不清楚誰是自己親屬的情況,這種行為會更容易發生。
3若人民共有婦女兒童,愛就會變的淡漠,父親理所當然的不會說「我的兒子」,兒子也不會說「我的父親」,因為感覺不到那親屬間對彼此因為是親屬而獨有的愛,也就是建立在稱謂上的親屬關係觀念將不存在。
4孩子們出身的變更安排起來會極為困難,且因為他們不再稱呼他們原本所脫離的那個階層的成員為兄弟、兒子、父親、母親,所以也不害怕因血緣關係所犯的任何罪行,在他們之中,傷害、亂倫、殺戮可能會更頻繁的發生。
二、針對柏拉圖的城邦衛士財產共有的主張,亞里斯多德提出什麼樣的替代方案?理由何在?您認為,誰的財產制度主張比較可行?
亞里斯多德認為只要即使是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只要是當它們共同擁有財產時,都會產生極大的麻煩,而當人若具有相同的利益就會抱怨,多勞的人會不平衡少勞的人也可以擁有相同的利益,他認為如果按照良好的習俗和法律加以改進,則會好得多,且對於兩種制度都有好處,他認為財產在某種意義上應當公有,但一般而論則是私有的,不應完全偏向於某方,因為一但每個人有不同的利益,人們就不會互相抱怨,而且由於大家都關心自己的事物,人們的情況就會有更大的進展。他也認為雖然所有人都有自己的財產,但會將有些東西交由朋友支配,同時也會和朋友們分享其他東西,他認為幾乎所有的人都喜愛金錢以及其他這一類的東西,人們一但感到某一事物是他自己所有就會得到無窮的快樂,如同有安全感一般,也就是亞里斯多德認為,財產私有而公共使用的制度比較優良。亞里斯多德還提到若並非財產私有,則會失去為朋友、賓客、同伴效力和做好事而感到的莫大喜悅,並且還會消失在財產方面的慷慨的德性,一旦人們共有了財產,人們就不會再樹立起慷慨的榜樣或做出慷慨的行為,因為慷慨就是利用財產所做的事。他認為大眾所認為財產私有而產生的一些問題,如違反契約的訴訟、作偽證的罪刑以及向富人諂媚這一類的惡行,並不是因為財產的私有而引起,而是因為人們心中的邪惡,並且在共有財產的人之間也存在著頻繁的爭執。亞里斯多德還提到了一些蘇格拉底並沒有解釋清楚的部分,像是衛士才擁有財產及婦女兒童共有,農民與有財產的多少是根據所繳納共物的多少來決定,而農民是否也應當共有他們的財產呢?但當農民跟衛士一樣時,他們與衛士的不同之處又在哪呢?在這種教育、政體下蘇格拉底並沒有說明所適用在上下層應有哪些不同的法律。
我認為我比較贊同亞里斯多德的財產制度,雖然兩種制度都有其缺漏之處,但只要有良好的法律約束好或許都能有各自不錯的效果,但如果以亞里斯多德的觀點來看,或許比較符合現在我們生活中大家都很替自己的利益發聲的情況,但我的看法是比較增加生活中能有的其他樂趣,或許財產私有真的有許多問題,像是富者越富貧者越貧,但如果能像亞里斯多德所說的財產私有而公共使用下,或許可以幫助到一些貧者或需要幫助的人,但這一切都需要法律的清楚規範,因為如果財產私有在生活中就能多了許多樂趣,而不是覺得所有東西都是所有人所共有,可以因為每個人不同的喜好而擁有不同東西而多了互相分享的樂趣,也會有捐款等幫助人的想法出現,雖然若處於一個共有制度中或許就不用捐款來幫助人了,但似乎大眾可以在這種情況下了解到人們可以依自己的努力決定自己的財產多寡而更願意努力,而不是做得再多都和那些做的很少的人得到相同的利益,亞里斯多德在私有財產制度下另外提到的公共使用的制度,我想應該是用要在有法律規範不可以違反哪些情況下而有的,不然大家隨便將對方的東西佔為己有可能會造成對方的不便,但在幫助那些受到飢餓的人身上確實是有利的制度,這樣他們就不會被拒之於門外,而是從法律上陪養要幫助這些需要幫助的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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