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國原則下,透過洛克政府論脈絡,探討公權力(政府)行為侵害人民權利或國家利益時,人民得主張何種權利做為防禦方法?以服務貿易協定審議為例,兼評立法程序具有瑕疵時,因此所受不利益之客體能否主張行使抵抗權?
從原本存在於自然狀態中的抵抗行為,推演在建立政府,形成法治國家後,抵抗權仍就得被個人所行使的正當性理論基礎為何?
一、從自然狀態到社會契約與政府權力範圍的限制
二、政府行使權力逾越限制範圍時,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得採取的救濟途徑
1、
革命及其缺點與修正演變
2、
司法行政訴訟救濟
3、
社會契約目的說-抵抗權
i.
自然法上的理論基礎
a.
針對實體上的侵害
b.
針對程序上的侵害
ii.
公法學上的理論基礎
iii.
將暴力合法化的疑義
a.
暴力行為的界定
b.
非暴力抵抗行為
c.
暴力抵抗行為-阻卻違法與否的事後審查判斷
三、抵抗權實際上應如何行使
1、
「抵抗行為」的概念與其行為的自然法基礎
i.
自然狀態(社會契約締結前)
ii.
法治狀態(社會契約締結後)
iii.
抵抗行為的分類-革命、抵抗、單純不服從
2、
抵抗標的的確立
i.
不得作為抵抗標的者
ii.
得為抵抗標的者
3、
抵抗所欲達成的效果及目的重要性-積極行為要求(行為人的主觀認知)
4、
抵抗的方式、手段應如何進行-消極行為界限(行為的客觀要求)
5、
行為人行使抵抗權所需承擔的風險-自然權利與法治國原則的對抗
四、以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為例,檢討抵抗行為的行使是否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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