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日 星期日

政府論次篇

  1. 承接上周財產權對於建立一個國家是非常重要的說法,在這裡進一步的提出:為什麼財產權是重要的呢?而財產權是什麼樣的角色足以使人們同意建立國家?
  2. 這個問題必須先討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的認知,再從中解釋洛克為何重是財產權。對於自然法,即是人類在生活當中的普遍性規則,就上學期所讀的Hobbes提出的概念,自然法最重要的內涵為自然權利的討論(自利和自保),而到了洛克,他將自然權利具體的說明,若要人要有權利,先要理解權利從何而來(即財產),洛克所謂的「財產」就是我們所擁有的,而這些就包含了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保有物資的擁有;在政府論裡的財產權章節中清楚的表明了,這項擁有的權利是上帝所給予的,而人們要加以利用,才能過著「舒適的生活」,當然這舒適的生活一定要處在安全與和平狀態之下才能達成,所以霍布斯先前所提出的自利自保就成為了準則,也成為了日後洛克建構政治的出發點。所以,洛克在政府論第一卷批駁Robert Filmer的人類權力來源為祖先(更是上帝的意旨),其批判的重點並不在Filmer所說的「繼承」上帝的意旨,而是放在人類「所繼承的物品」─也就是財產。
  3. 然而,為什麼人們足以立基於財產權來組成政治社會呢?洛克認為上帝賜予人們的一切自然上的所有物品,這些原本是屬於大家所共有的,而每個人透過自身的勞力將這原本的在自然狀態下的東西「變成屬於自己的物品」,以便維持生活,此時勞力就成為財產權構成的正當理由了。進一步說,勞力是取決於人的本身,一個人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的自主性,所以勞力就與一個人的身體與生命般重要,這也是他最基本的財產,所以利用勞力而得來的成果就是屬於財產的一部分。而將公共財撥歸己用就是一項很明顯的權利表徵,但是我們不能確定別人會不會給予尊重並接受─這是一個重要的轉捩點,由此帶出人們因為這樣的不確定而需要一項機制能保障財產權(包括了生命、自由、財產),這個機制就是政府。而它是一定會受到大家的贊同,並且人們更會鼓勵彼此其推動和成立,國家機制建立的正當性便是強而有力的。
  4. 個想法:自然狀態也是一種社會型態,只不過他沒有了國家的仲裁角色,但是依照洛克所說的這也是一種社會模式,但或許在強調私有權利的界線更會在人際間產生摩擦,相較於自然狀態中的小摩擦頂多只會是民事上的糾紛,不會有我們現在所謂的偷竊、強盜行為,因為其公有的程度是比較明顯的。我認為這樣的情況就算在一群人中沒有國家,也會產生大家公認的德高望重的人作為公證人、仲裁者;例如台灣古代的原住民部落,各個不同部族的長老便是主持公道者,亦是族人們裡心裡所認同的對象,並且過著他們自己想要的生活;我相信這個情況在至今法制上較不發達的地方還存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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