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政府論首篇(99115259)

※比較HobbesLocke對於「政府對人民的幸福而言是否為必要」的看法。

    上學期Hobbes的討論中是以「國家」及「利維坦」來指稱眾人將自我管理的權利讓渡給予的對象、訂立契約授權給予的對象、也就是眾人所服從的主權者,在下文中我就先將利維坦等同於題幹所述之政府來討論。在Hobbes的論述中,利維坦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在利維坦建立之前的自然狀態中,基於人類的天性,在沒有權力可以使大家懾服的地方,人們就會處在戰爭狀態,而這種戰爭是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人的理性並不是與生俱來,而是因為處在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而衍生出了自我保存的慾望,才來訂立去約創立利維坦。利維坦使眾人面於自然狀態中的種種不便,且保障人們不會死於暴力。但是利維坦能作的保證就僅止於此,對於建立利維坦之後的生活是否幸福我們無法得知,我們可以得知的就是,從自然狀態過渡到國家,這一過程是無法倒退的,人們更無法選擇主權者,也無法更換主權者,更無法以革命摧毀利維坦,因為在Hobbes的論述中,就算是暴君也會比自然狀態來的好,因此利維坦-國家-也就同政府,意指大家所服從的主權者,對於人民的幸福而言是必要的。

    Locke則不認為政府對人民的幸福而言是必要的。Locke首先區分了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的差異,他所認為的自然狀態是由自然法來支配大眾,人一出生就有理性,人們都是平等與獨立的,人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但是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雖然人民會偏私或意氣用事,但Locke明確指出自然狀態比暴君統治要好得多。Locke所述戰爭狀態一詞較近似Hobbes說的自然狀態,戰爭狀態是指一人企圖將他人至於其權威底下,對他人的人身使用強力或企圖使用強力。為了避免戰爭狀態,那麼有一種權威可以提供救濟及裁決爭端是必要的,但是當由戰爭狀態過渡到自然狀態後,這種具有權力的共同裁判者就不是必要的了,因為人們受理性支配而共同生活著,人們可以彼此相約加入同一社會,從而構成一個國家並終止自然狀態,但是人們也可以訂立其他協議,而仍處在自然狀態中。不可否認上的去曾用政府來約束人們,公民政府是針對自然狀態的種種不便而設置的救濟辦法,但是回到最初,人們自然的想要和人群居並共同生活以彌補單獨生活的缺陷,這才是人們聯合成為政治社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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