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7日 星期五

政府論次篇 (00114258)

社群可以完全取代國家嗎?

上次上課時,有同學提出一個問題,我覺得很值得討論。他說,政府成立的目的在於調解糾紛,為一仲裁者。有沒有可能產生爭議時,由一第三人來負責協調,充當仲裁者的角色,例如台灣原住民部落的長老,我暫時將他稱為「社群中的仲裁者」。而國家本來就是由許多小規模社群所組成的社會,如此一來,爭端其實可以直接給各個小社群中的仲裁者處理,國家是否可以完全被社群取代呢?

經驗主義者David Hume反對社會契約論的概念,不認為假想的契約簽訂對於政府的統治正當性理解有所幫助,不過這不是這裡所要討論的重點。他主張歷史上政府的形成不外乎是從小規模社群慢慢演化成大規模社會。政府的成立似乎是種必然,因為人們會逐漸產生對於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及落實正義的需求,政府便是因應此一需求而形成的。我要回答的是,國家的哪些功能是社群無法辦到的。

1.
公正。若爭端全由社群中的仲裁者處理,勢必變成人治,每個仲裁者對於事件都有主觀上的判斷,無法達到客觀公正,便會有不正義的現象產生。可以反駁的論點是,現在的法官在判案時也不太可能完全消除本身的主觀意見,嚴格上是同一個概念,儘管現今的法官必須依循法律。

2. 公平。各個不同社群對於同一爭端的處理不同,而一個社會中的社群何其多,每個地方規定都大不同,社會環境對於人們是很不友善的。可以反駁的論點是,如美國,由各個州政府組成,勉強可以視它為社群,而各州法律也不盡相同,混亂的情形一樣存在。

3. 權威。其實上面兩項都涉及到的問題就是社群無法有權威、公權力可以落實正義。一個社群無法有法治,但是可以有習俗,以道德約束力維持秩序,但沒有公權力就無法有強制力,只能訴諸私刑。同樣的,如果兩個社群間發生爭端,沒有一個更高的層級可以協調,例如,兩個部落有爭議無法解決時,就可能用戰爭解決問題而危害到人們的私有財產。



因此我認為,社群中的仲裁者雖然現今依然存在,並持續運作中,但若論及一個國家的龐大規模,單靠無數個小規模社群來替代行使國家的功能,是不可行的。一個只能依賴承諾、互信與同情心的社群是無法負擔私有財產的保護和貫徹正義,因此我不認為社群可以完全取代國家。



參考資料:陳義彥。《政治學》。五南圖書出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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