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為何可較他人優先繼承父母的財產權?
1. 按前幾章節的論述,人在死後,其透過勞動而掙得且多出來的財產,理應是要歸還於社會,留在身邊只是暫時代社會保管,這是根據上帝的意旨。然洛克在第九章論述財產繼承,子女之所以能先於他人繼承其父母留下的財產的正當性,他不依據上帝的意旨,而是來自於人之常情。上帝要人類生養眾多,賜予人擁有對萬物的財產權,為的是要保住自己的生命;而因為要「生養眾多」,洛克進而推論出為了要延續後代,父母就有了生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2. 父母為何要養育子女長大,因為根據自然運作的原則,人在孩童階段較一般成年人為脆弱,無法獨力養活自己,上帝既然要求人要不斷地繁衍後代,父母就必須要保護自己的子女免於死亡,基於同是為了要生存下去的目的,子女因此也可享有父母的財產權。當父母離開人世,對子女照顧的行為停止時,洛克認為,「這種照顧輔養的效果應該盡可能長遠地使其延續下去」(第89節),這意謂著父母養育子女的義務不因他們的死亡而終止,於是父母在世時所擁有的財產,可說是“代替”他們繼續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因此子女就有較他人優先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如果子女已成年,能自立,那還可繼承父母的財產嗎?
洛克於第89節提及,子女之所以能先於他人繼承父母的財產,是因為幼小的子女無法獨自生存,需要父母的養育與照護,從而當父母已經去世,子女尚未能獨立生活,那麼父母所留下的財產就可繼續照顧子女,因此有繼承權的必要性。那麼當父母把子女養育至成人,可以獨力養活自己,不一定要依靠父母的財產維生時,子女是否還要繼承父母的財產?這個問題可從兩個面相去討論:
1. 洛克認為,如果父母已先離開人世,子女依舊年幼時,為了要確保年幼的子女能生存,養育義務不因此而終止,於是,即便父母生前未明示,子女仍有可承襲父母財產的自然權利,繼承權因此有存在的必要性。這段話再繼續推論下去,如果依一般自然常理發展,當父母順其自然的年老而死亡,其子女理應是成年,有能夠獨立自主的能力,可洛克並未進而提及到「如果子女已能獨立自主,則財產應歸還於社會」類似的一段話,這似乎意謂著,養育義務也不因子女的成年而終止;此外,洛克於第90節提到,一個私有財產會歸還於社會,惟有在當沒有任何親族可正當承襲之時,是故,也就認為子女即使成年仍可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2. 洛克也許認為,子女雖然能獨立生活,不需要依靠父母維生,不過萬一當他們遭遇不測,窮困潦倒而無法養活自己時,基於「仁愛」的意旨,每個人可將其財產的一部分救助無法養活自己的貧困兄弟,更不用說父母會幫助自己的子女。此外,在父母的眼中,子女即使長大成人也依舊是他們的孩子,生養照顧的義務也許只是暫時停止,不過基於人們有責任要保存自己的後代,當子女有難,無法只靠自己生活時,父母依舊會拿其財產,幫助子女維生。因此,成年子女可繼承父母的財產,主要是為了備不時之需,並間接達成生養照顧的目的。
因此,洛克在其文中雖然並未明確說出成年子女是否仍有繼承權,不過依據前述所推論,我會認為洛克會是默許成年子女也有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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