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洛克是否會同意「人民可推翻政府,但不能不成立政府?」這一論點
在探討洛克是否會同意之前,可以先從霍布斯對於此一論點的看法。
霍布斯的觀點裡政府的成立(即利維坦的存在)為必要的。
在自然狀態之下,人們並不會互信,只有「自己」和「敵人」二分法,且人生在自然狀態下是孤獨、貧窮、齷齪、粗暴又短命的。因而利維坦的形成,也就是一個威權的建立,是極為需要的。而在這一前提之下,人們願意捨棄自己的自然權力並交付給威權,以建立和平。
換句話說,「人民不能不成立政府」這一論點對霍布斯來說是絕對正確的。
然而多年之後,洛克對於「自然狀態」又有不同的解釋。
洛克認為的自然狀態是指所有人擁有的權力均等,每個人是建立在一平等關係之上。在這自然狀態之中,能夠「按照他們認為最合適的辦法,選擇他們自身的行動......,而無須的到任何人的許可或是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section 4)。
此外,在第十三節中洛克所提出的論點更是反駁的霍布斯的利維坦的想法:「如果一個統治眾人的人享有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臣民都須無條件加以服從,......,它並不比自然狀態好多少。」
在了解洛克對於自然狀態的解釋之後,進而在理解洛克希望政府成立的原因。
洛克認為,人民成立政府、建立政治社會是為了讓所有人的生命、財產及自由不受侵害。在第八十七節中他提到:「在這個社會中,每一成員都放棄了這一自然權力,把所有可以向法律請求保護的事項交給社會處理。」
這也是他與霍布斯最大的思想歧異。在霍布斯的理論中,並無「社會」的概念,他認為人民聽從威權是絕對的道路,利維坦在防止人對人的攻擊以及保持國家的統合方面是有無限威權的。至於其他方面,國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個人不去傷害別人,國家主權是不會去干涉他的。
再回過頭來探討洛克的論點,洛克並非因為自然狀態使社會混亂才提出政府的概念,而是由於人民希冀能夠「確保」自己的生命財產自由,補救自然狀態的缺失,才共同協議成立政府、建立公民社會(第九十節)。因此,剝奪人民這三項權力的威權政治就不是洛克的理想政治社會。
綜合以上觀點來看,洛克對於「人民可推翻政府,但不能不成立政府?」這一論點,應不會持正面的態度。
政府的成立也有可能使社會混亂而導致戰爭,所以人民反而有權推翻不適任的政府。而就算沒有政府,自然狀態也不會使社會走向毀滅,因此政府的成立卻也並非絕對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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