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論公民

霍布斯贊成或反對亞里斯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理由與目的何在?

關鍵字 : 自然法 權利 霍布斯 亞里斯多德



1. 霍布斯顯然不同意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這種說法。


他認為人之所以會彼此交往構築政治社會,是因為「機會」,而非某種天性。換句話說,人之所以會尋找夥伴,尋求團體的依附,並非是天性所致,而是為了從中謀取自己的利益,夥伴或團體其實是其次,利益才是最為人所看重的。比如一群人聚在一起做生意,那麼營利所得就是最重要的,友誼等到是其次。至於,如果一群人聚在一起是為了處理公共事務,也是如此,人們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存在,人愛自己而非愛朋友,友誼不會是最重要的,反而,彼此間還會互相恐懼,深怕對方做出有害自己利益的決定,侵害到自己。這裡的利益,也包括了自己在團體中的榮耀與聲望。但是,依附團體去追求在團體中的榮耀並不能作為大規模持久社會維繫的基礎,遲早有一天人人都會有榮耀,那時候擁有榮耀也就不再特別。一個人最大的價值應該在自立自強,而非靠別人,縱使依靠別人的幫助可以增加生活中的益處,但是遠不及自己去支配別人得到的還多,因此人們應當是處在彼此恐懼受對方所支配的狀態,為了要避免受彼此所支配,人們會在自然法上走向假設彼此應當平等參與的政治生活,而不是被單一個主宰者所吸引。因此,政治社會的起源在於互相的恐懼,恐懼受到彼此間的殘害。


2.
霍布斯之所以推翻亞里斯多德的假設,是為了創造一個權利觀點的新思維。


根據霍布斯的論述,他認為探究人類的政治社會,不可以用「天性」一詞簡單的去假設人天生就有聚集議事的傾向。聚集不是一種天性,必須要經由邏輯性的推理,探討人的意欲與行為,研究人們為何而聚集,如此才能夠了解政治社會的形成經過,以及如何創造一個理想的政治社會。在邏輯推理的過程,霍布斯從人性的貪婪出發,因為貪婪所以人們聚集,期望從團體中得利,但是也因貪婪而開始互相侵犯,害怕自己的同伴,導致彼此活在恐懼之中,尤其是害怕死亡。因此,為了避免受到侵犯,保衛自己的身體與財產自然是人活著的目標之一。對於一個理性的人所正確自然追求的生存目標,霍布斯說這就是「權利」。簡言之,權利就是一個人按照正確的理性去運用自然能力的自由。在自然法上,自然權利的基礎就是維持生命的存續,否則其餘免談。基於在自然法上任何人都為了保障自身安全,因此人們應當擁有採取任何為保護自身手段的權利自由。在不受拘束的狀況下,人們得對事物自由佔有、使用、處分、收益,此時權利行使的界線就是個人利益。然而,採取個人利益作為權利行使的界線,將導致與權利不存在時的相同結果,由於每個人都可以平等的對物主張相同的權利,導致任何人事實上都無法佔有。因此霍布斯主張,根據自然法的基礎「當和平可得時追求和平,和平不可得時尋求戰爭救濟」,為了追求和平,避免戰爭,我們得出第一條自然法,「任何人必定無法維持其對任何事物的權利,必定需要轉讓或放棄某些權利」,唯有彼此放棄某些權利或將部分轉讓給第三者進行仲裁,才可以使彼此的權利和平存續,保障彼此的安全秩序,而權利轉讓的概念,正是日後為引導出國家契約論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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