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自然狀態、互懼互疑、自然權利
霍布斯在第一章的第二節即明言道出其不認同亞里斯多德之論述,並指出其錯誤在於他立足於對人的自然狀態的淺薄之見。
霍布斯認為,人不是天生適合社會生活,人並不是天生的社會動物,因為人存有加害彼此的想法,建立社會是為了免於自然狀態中的至惡(死亡),而將自己的部分權利交出,霍布斯認為,就算人類能夠適應社會,但這並不代表人類就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我們天性上不是在尋求朋友,而是在從中追求榮譽與益處。人與人之間不論是營利或政治,彼此的猜疑恐懼肯定勝過信任友愛;每次的相聚也是互相需要或只是為了追求榮耀和私利罷了,因為這是人的天性。而亞里斯多德的城邦是以人是天生政治動物為基礎,是為了追求至善。
霍布斯的理論中,因為人人相互疑懼,故而產生傷害的敵對關係。因為我們無法預期可以從別人那裡獲得安全,或確保自己安全。且人人都想當強者,為了自己的榮耀互相為害,引起恐懼,人因恐懼而被支配人所吸引,而非社會,因此可說大規模的、持久的社會的起源不在於人們相互的仁慈而在於相互的恐懼。
人們因處在自然狀態中受恐懼脅迫,所以自我防衛即為正當的,因為這是人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他們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以及可施的權利,自保是一切行為的動力,唯一所受的限制就是自己的能力,如十四節中敗在強力者下的失敗者。
在讀完《論公民》後,可發現霍布斯明顯是從負面的人性觀點,推演出原始的「自然狀態」,原始的自然狀態是混亂的戰爭情勢、無政府狀態(anarchy)。霍布斯在悲觀的基礎上,萌芽出「理性」。人類的理性認識到首項自然法則:有和平可能之時,應傾力追求和平;如不能求得和平,則只有靠戰爭求自保。為了中結束這種自然狀態(戰爭狀態),人們尋求聯盟,而有了「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人們因理性願放棄為所欲為的權利,進而組織政治社會。(註:契約─權利之讓渡)
參考:王晧昱《政治社會學》(p.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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