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三)99114262

題目: 在政治生活上的統治手段對人民的利與弊,利維坦與社會契約論比較。

說明:
盧梭認為在國家之中,人民就是統治者,人民是真正的主權者。真正的自由不是對於國家和法律的服從,而是一種道德意義的自我立法或自律,因此人的理性並不是發現服從外在的法,而是為自我立法。盧梭不僅為國家重新奠定道德正當性的基礎,而同時肯定了個人的道德自由,他希望消除人民與國家之間的衝突和對立,恢復人自身的完整性。

霍布斯認為,人類天生喜愛自由卻偏愛支配他人,總因忌妒而引發紛亂, 人一般而言難以控制自己的私欲,唯有仰賴外在強大的力量來控制,才能使正義、平等,等等<自然之律>普行於眾。霍布斯認為在一個國家中,只有君主擁有自由,並且他的自由是絕對的,只有君主擁有權威,並且它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只有君主最終擁有財產,他擁有他所控制的一切,並且應該得到臣民的同情和無限的幫助。人民對於統治者不可以有怨,也不可以殺他,即使只是懲罰都不可以,因為他的行為代表全部人民。

ㄧ. 前言

二.  <利維坦>:為何統治者可以統治我?
1.  人性惡判斷的國家觀
2.  利維坦的統治手段
3.  利益建立起的主權社會
4. 小結

三. <社會契約論>:誰來統治?
1.  社會公約
2.  眾意與公意的差別
3.  立法者的權力
4. 小結

四.  不同體制對人民的利弊
1.  霍布斯與盧梭的主張,何者利多於弊?如何比較利弊?
2.  兩人的主張是否能並行在政治社會中,亦或相互排斥?

五.  結論
1.  統治手段對人民的政治生活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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