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盧梭《社會契約論》中,政治體中的人民應具有什麼特質或能力?並與柏拉圖《理想國》中的人民之比較
說明:
社會契約論中,盧梭主張人們交出自己部分的權力,以得到更大的自由;人們應結合而形成一個政治體,在這政治體下,主張實行公共意志,也就是全意志,使其人民覺得是服從於自己意志且覺得自由的。
然而,「為了發現能適合於各個民族的最好的社會規則,就需要有一種能夠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盧梭在第二卷開始強調立法之重要。但強調立法並不與第一卷強調全意志有何衝突,「因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紀錄」。
從上述文本,盧梭說立法是一種最高智慧,雖其於文中接著說明「立法者」並指稱其是一個非凡人物,但我開始思考,立法「者」,或許並不是單指為一個領導者。況且人民是政治體中最重要的,盧梭也說了法律是全意志的行為,所以我大膽假設,「立法者」其實就是政治體中的人民們,而不是「一個」有著似君王崇高地位的人物。因為這樣,人們才是真正的服從於自己的意志,服從著自己意志的紀錄。而文中立法者的非凡、神聖性仍是必須的,故身為「立法者」的人民們應具備什麼特質或其生活應是如何,我希望能由文本的內容衍生探討,並且與柏拉圖《理想國》中的人民們相比較。
柏拉圖的《理想國》中,人民是由哲君領導著的,這些公民是有著哲學素養的。而柏拉圖的關於公民的種種特性,與盧梭政治體中身為立法者的人民們,他們需要什麼樣的特質等等,是我想比較的。本報告希望能以盧梭《社會契約論》為主軸探討,並與柏拉圖的《理想國》作比較。
大綱:
一、前言
二、《社會契約論》
(一)立法者之重要性
(二)立法者即政治體的人民
三、「立法者」的人民與《理想國》的人民之比較
(一)身為「立法者」的人民應具備的特質
(二)柏拉圖《理想國》中的人民應具備的特質
(三)二者的共同點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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