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聯邦黨人文集,第37-39, 47, 51章提問 (00114228)

何以聯邦制比邦聯制更適合組織政府、用以建構國家?

一、
  • 聯邦制與邦聯制兩者在詞彙與性質上有其相似性,同樣是以聯合為名,本質上卻有些許不同,聯邦制是結合共治與自治:我們所熟知的權力分立、權力平衡原則的前提下去劃分國家權力,分層分權負責、但又須相互連結,旨在標出全國政府和州政府權力的適當界限。邦聯政府下,國會、國庫、軍隊、交予同一群人手中,爾後,各邦聯合形成國家,作者認為因權力劃分不夠明確一切容易變得混亂。
  • 如果誠如作者所言「毫無缺點的計畫是不能想像的。」、「制憲會議至多能做到避免本國及其他國家的以往經驗中已經指出的錯誤。」以這說法而言,聯邦制並非完美無缺,而是需要吸取前面的經驗,不斷改進、糾正才能成為較為完善的制度。作者認為,聯邦是在跳脫邦聯陋習與缺陷下的改善及進步,但聯邦亦非無懈可擊,那麼比起邦聯,聯邦所擁有的優勢僅是在其更能有清楚的分工與劃分,致使權力的混合能被避免,邦聯就沒有可修正性嗎?
二、
  • 邦聯政府在作者筆下是以模糊不清的界線而遭到否定,聯邦的好處是在於其明確歸納政府各部門的權力促使其能更有效的防範濫權、侵害公民生命及自由的情況出現。
  • 然而,聯邦政府也非如此壁壘分明。第三十九篇提出規範聯邦政府的憲法在本質上既不是一部國家憲法,也不是一部聯邦憲法而是兩者結合。如下這段話更無法定奪性質:「基礎是聯邦性不是國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權力的來源方面,它部分是聯邦性的,部分是國家性的;再行使這些權力方面,它是國家性的,不是聯邦性的… …。」聯邦性與國家性的兩種特質,在美國憲法中都可看到。聯邦制走向的美國憲法依上段文字所示,也有不明之嫌,那麼何以聯邦制與邦聯制相比更勝一籌?
  • 美國憲法行至今日也非毫無詬病,透過多個憲法修正案不斷更迭、復寫,證明此制並非完美無缺,所以為何須採行聯邦制,而棄邦聯制,此舉是否僅為與英國建構之政府作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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