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聯邦黨人文集提問 00114256


  • 在聯邦憲法與總統制下的政府部門間遵循權力分立原則,透過彼此制衡來保障公益與民權,然而,倘若今日有一個勢力橫跨兩權界線的政治組織,儘管他不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但它卻能同時影響兩種權力的運作,如此權力分立原則的目的是否仍能實現 ? 如不能實現,則是否亦應將此種政治組織納入權力分立原則所規範的對象 ?


  1. 從聯邦黨人文集中可以得知,美國聯邦憲法有兩個基本原則:「有限政府」與「權力分立」。前者是指人民與政府間的權力劃分,麥迪遜在文中闡述了這一分權原則的初衷: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所以在設計政府時,首先要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但同時也要依靠人民對政府進行必要的控制,這個控制即是透過選舉。但僅只如此還無法保證人民的權利,我們必須要設計一個內部結構間能互相牽制的政府,而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於同一部門的最可靠辦法,就是給予各部門的首長抵制其他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行為能力,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我們必須讓野獸間彼此互咬,此即權力分立的概念。權力分立原則主要體現在聯邦政府中的三權分立架構以及聯邦政府與州政府間的分權架構。
  2. 然而,上述對於權力分立制度的安排都僅侷限於政府組織架構之內的描述,儘管我們透過此制度能夠保證形式上的制衡,但是,假如實際上掌握政府各個權力的人,又同時受到另一股相同政府以外的組織力量控制時,那麼權力分立是否就會在此際淪為形式上而非實質上之制衡,而無法達到權力分立的初衷目的呢
  3. 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假若今天有某個政黨,若黨員想當選需要對於政黨有極高的依附性,而政黨則因此相對地對於黨員具有高度的監督控制能力,倘若今日該黨的領袖當選總統,而其政黨又在國會取得過半席次,形式上行政權與立法權雖分離,然而行政權的首腦總統卻能夠運用政黨的途徑實際支配立法權,尤有甚者,透過對大法官的提名機制掌握司法解釋的權力,在此種狀況下,行政權既能支配立法權,又能解釋法律,三頭怪獸儼然合為一體,顯然權力分立的初衷已不可能實現,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既非總統制的權力分立,也不是內閣制那種狀況的權力融合,而是形成一種權力極度融合且政府部門間毫無牽制作用的野獸政府。
  4. 因此,假設在聯邦憲法創設時即能預料現在或將來存在這種政黨運作模式,且當前亦沒有既定的慣例要求政黨行為的分際,那麼在憲法中明定排除政黨運作可能對權力分立原則造成破壞的相關規定即為必要,否則權力制衡的效果該如何維繫
  5. 縱然如此,仍不得不承認政治權力的安排仍舊是動態的,權力互動與制衡繫於一條政治的紐帶,不可能有一套制度能夠完全將其穩固,勢必需要搭配人為外力的運作,而我們只能盡可能在制度上避免掉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的任何可能,並同時兼顧政治運作上的效率。如果為了鞏固權力分立而必須在聯邦憲法中添加點什麼,我認為,應要求行政首長不能兼任政黨主席,如此一來政黨領袖與總統間才有可能彼此牽制,也盡可能避免掉行政首長利用政黨力量支配國會的情況發生,而黨紀的鬆緊也因此無關緊要,並不影響權力分立的基礎,其次,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應賦予其民意基礎,不論是直接或間接,以示其負責的對象為公民而非迎合行政或立法之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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