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學期報告大綱(二) (00114259)

壹.  主題
論「社會契約論」立法者之角色,應由人民或是他者扮演?若是人民可以勝任的話,其發展的條件為何?

貳.  摘要
(一) 盧梭於文本中提到,法律的創制應由人民集體所做成,但是又強調這個立法者應該具備高超的智慧,才能完成立法這項工作。另於第三卷第十五章指出,未經人民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
(二) 而法律的制訂,倘若由大眾依照民意匯集而生成,是不是有其不可靠的風險由政治精英依照專業分工,可否更有利於完善之政治體制的形成。
(三)因此,本文將探討立法之過程中,人民應該從屬於菁英,抑或居於主導的地位。其次,若是人民經過社會契約化的過程後,其能否發展出參與立法之條件。

參.  大綱
(一)   前言
(二)   公民議決
(三)   菁英領導
(四)   契約精神下,人民角色轉變
(五)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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