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永久和平論(00114254)

為什麼康德認為國際聯盟能使世界達到永久和平,而國際國卻不行?


關鍵字:社會契約、國際聯盟、國際國、強制性


(一)、永久和平論之架構:
1、先決條款:
(1)、第一條-凡締結和平條約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導致未來戰爭的材料,均不得視為真正有效。
(2)、第二條-沒有一個自身獨立之國家(無論大小都一樣)可以由於繼承、交換、 購買或贈送而被另一個國家所取得。
(3)、第三條-常備軍應該逐漸地全部加以廢除。
(4)、第四條-任何國債均不得著眼於國家的對外加以制訂。
(5)、第五條-任何國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國家的體制和政權。
(6)、第六條-任何國家在與其他國家作戰時,均不得容許在未來和平中將使雙方的互相信任成為不可能的那類敵對行動。例如:其中包括派遣暗殺者、放毒者、破壞降約以及在交戰國中教唆叛國投敵等等。

2、正式條款:
(1)、第一條-每一國家的公民體制應當是共和制。
(2)、第二條-國際法應當建立於自由國家的聯邦主義之基礎上。
(3)、第三條-世界公民權利將限於已普遍的友好為其條件。

(二)、國際聯盟建構之原因:
1、社會契約論建立的衍伸:
    康德說:「在自然狀態中,人與人生活的狀態並不是一種和平狀態,反到更像是一種戰爭狀態。縱使沒有敵對行為的爆發,也是不斷受到它的威脅。」也就是說,即使放棄敵對行為還不能夠保證和平的狀態。為了要確立自身的安全,人們必須從自然狀態走出來,將自己一部分權利轉讓給一個彼此都服從的政治共同體(共和體制的國家),建立一套社會契約。將視角放到全世界,每一國家就像是一個個體,在自然狀態中也是由於彼此共處而互相侵犯,為了自身國家安全的緣故,必須和其他國家一同建立自由國際聯盟。而國家和人類走出自然狀態的差異只在於國家不能將部分權力讓渡出去,因為康德認為每一個國家除了想盡快擺脫這種敗壞的狀態外,他們更希望能把自己的威嚴置諸於外部法律的強制,然後自己完全不服從。就此,這種國際聯盟並不是要獲得什麼國家權力,只是要維護和保障一個國家本身以及其他加入聯盟的國家自由而已,並不需要各國屈服於公開的法律及其限制之下。


2、國際國建立的問題:
    康德說:「國與國所締結的社會契約是一種各民族的聯盟,而不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這句話很明顯地在表示康德希望建構的是國際聯盟而不是國際國,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康德反對專制主義。康德曾說:「政府管的越多,法律就越沒有力量,法律總是隨著政權範圍的擴大而喪失它的分量。而一個沒有靈魂的專制政體在根除了善的萌芽之後,就會淪於無政府狀態,回到自然狀態。」對康德來說,他認為專制主義是國家獨斷地實行他為其自身所制訂的法律的那種國家原則。一但政體形式淪為專制,戰爭就不可能止息,永久和平的實踐也就如同他在前言所看到的立足在墳場上而不會是在人類歷史上。

3、小結:
    從上述的論證可以瞭解為什麼康德在永久和平論中不建構國際國的原因。而建構自由國際聯盟的原因可以從人類建立社會契約的原因論證出來。雖然這個問題解決了,但個人認為還有另一個問題需要解決。康德在正式條款中,主要想確立民法、國際法、世界公民法的法度,而國際聯盟的建立就是在確立國際法的法度。「法」的概念在於建立一種外部強制性的並且實踐上有效的法律關係。若依照康德的想法建構出國際聯盟,每一國家不需要將部分權力讓渡出來建立一外部強制且有效的法律關係,那國際法的用意到底何在?又該如何確保國家之間的和平狀態?

(三)、國際聯盟的矛盾:
1、國際法用意何在? 
    如果根據康德建構社會契約的脈絡來看,這個自由國際組織也應該根據社會契約的原理,建立外部強制且有效的法律關係。在這個契約中,每一國家都把自己一部分權利轉讓給一個彼此都服從的政治共同體,雖然每一國家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每一個國家安全都得到了保障。所以這個自由國家聯盟得以可能的根基就在於其成員國必須要自願的讓出一部分國家權力給國家之間的政治共同體,以此作為國家間締結契約的基礎,再透過在此基礎建立一套共同遵守的國際法律體系。但若以此根據將國家部分權力讓渡出去,那麼這個國家聯盟的建立和存在勢必會侵犯其成員國的一部分權力。可是也只有透過這種方法才能讓這個國際聯盟形成一個具有強制性的國際法度,對成員國產生震懾,並進行有效的協調。若依照康德建立國際聯盟的看法,很容易看出一項事實─國家聯盟不可能具有實施國際法的強制手段。按照這樣的說法,國際法也就只能看成是具有義務的形式,僅僅是一種道德命令。

2、如何確保國家之間的和平狀態?
    康德說:「國際聯盟旨在維護與保障一個國家本身以及其他加盟國家的自由,卻並不因此之故需要他們屈服於公開的法律以及強制之下。」依照這樣的說法,有效的國際法根本是多餘的。若從康德建構永久和平論的脈絡來看,國家之間的關係也應如同個人之間的關係一樣,會從自然狀態逐漸演進到法治狀態,形成一個普遍法制的公民社會。也就是說國際法在國與國之間是必須存在的,但既然國際法在實際上只能看成是一種道德命令,既沒有實質的強制力也沒有震懾效果,那該如何確保國家之間的和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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