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須具備的特質在實際運作下如何培養?何以可能?
政治共同體的出現與公民德性的形塑,孰先孰後該如何解釋?
一、立法者的條件
盧梭認為,立法者必須具有最高的智慧,能洞察人類全部感情,但又不被任何情感所支配或影響;他能洞察最深處的人性,但又與人性無關。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因此他的職務也必須是超然於共和國組織之外的;因為既然號令人的人不應該號令法律,那麼以後號令法律的人更不應該號令人,否則立法者的神聖性就會受個人情感的破壞,造成不公正。
盧梭認為,立法者必須具有最高的智慧,能洞察人類全部感情,但又不被任何情感所支配或影響;他能洞察最深處的人性,但又與人性無關。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因此他的職務也必須是超然於共和國組織之外的;因為既然號令人的人不應該號令法律,那麼以後號令法律的人更不應該號令人,否則立法者的神聖性就會受個人情感的破壞,造成不公正。
二、立法者之任務
盧梭想要創建的公民社會是一個以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為目標、以公意為最高指導原則的共同體。公民需要把自身看成是這個共同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然的願意為共同利益考量而不是只考慮個人利益,公民的個別意志也必須服從於公意,因為一旦個人不以公意為最高指導原則,就代表破壞了公意對個人意志的保障,在私利是透過共同利益才能夠存在的前提下,到最後會導致連個人的自身利益都蕩然無存。
「人民永遠是願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卻並不能永遠都看得出什麼是幸福。公意永遠是正確的,但是那指導著公意的判斷卻並不永遠都是明智的。所以必須使它能看到對象之真相,有時還得看到對象所應呈現的假象;必須為它指出一條它所尋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不至於受到個別意志的誘惑,使它能看清時間與地點,並能以遙遠的隱患來平衡當前切身利益之引誘。個人看得到幸福卻又不要它,公眾在願望著幸福卻又看不見它。兩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導。」循此前提,盧梭指出了立法者的觀念,他扮演的角色就是要使人民認識公意、同時熱愛公意,然後在這個前提下建立理想國家,實現社會全體成員的最大幸福,即自由和平等。
「人民永遠是願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卻並不能永遠都看得出什麼是幸福。公意永遠是正確的,但是那指導著公意的判斷卻並不永遠都是明智的。所以必須使它能看到對象之真相,有時還得看到對象所應呈現的假象;必須為它指出一條它所尋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不至於受到個別意志的誘惑,使它能看清時間與地點,並能以遙遠的隱患來平衡當前切身利益之引誘。個人看得到幸福卻又不要它,公眾在願望著幸福卻又看不見它。兩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導。」循此前提,盧梭指出了立法者的觀念,他扮演的角色就是要使人民認識公意、同時熱愛公意,然後在這個前提下建立理想國家,實現社會全體成員的最大幸福,即自由和平等。
三、立法的途徑
「除了政治法與民刑法之外,還要加上第四種,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種法律;這種法律既不是刻於大理石或銅表之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它形成了國家真正的憲法;它每天都獲得新的力量;當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並且在不知不覺中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我說的就是風尚、習俗,尤其是輿論;這個方面是我們的政論家所不認識的,但其他一切方面之成功均有賴於此。這就正是偉大立法家祕密地在專心致力的方面了。」
盧梭認為,要使人民既認識公意又熱愛公意的關鍵就在於立法者能夠巧妙地運用一個民族健康的風尚和習俗以及社會輿論力量,也就是從社會精神的層面去連結整個民族或國家的人民。正是因為社會精神的不同,一個民族或國家才有別於其他民族或國家,也因為擁有不同的風尚、習俗等,人民才把自己看成一個民族或國家的成員,而不會只是一個顧及自身利益的個體,如此才能創造出一個以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為目標、以公意為最高指導原則的共同體。
「除了政治法與民刑法之外,還要加上第四種,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種法律;這種法律既不是刻於大理石或銅表之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它形成了國家真正的憲法;它每天都獲得新的力量;當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並且在不知不覺中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我說的就是風尚、習俗,尤其是輿論;這個方面是我們的政論家所不認識的,但其他一切方面之成功均有賴於此。這就正是偉大立法家祕密地在專心致力的方面了。」
盧梭認為,要使人民既認識公意又熱愛公意的關鍵就在於立法者能夠巧妙地運用一個民族健康的風尚和習俗以及社會輿論力量,也就是從社會精神的層面去連結整個民族或國家的人民。正是因為社會精神的不同,一個民族或國家才有別於其他民族或國家,也因為擁有不同的風尚、習俗等,人民才把自己看成一個民族或國家的成員,而不會只是一個顧及自身利益的個體,如此才能創造出一個以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為目標、以公意為最高指導原則的共同體。
四、立法者何以培養?
「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藉由立法者創立此類政治共同體就是要提升生活在這個體制下的公民的德性。但是,盧梭並沒有解決立法者是如何培養、在什麼時間為城邦進行立法等等問題。盧梭將立法者描述得近乎神而不是人,他是在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公民社會的過渡時期中產生的?或是在公民社會中出現的?
首先若將立法者單純視為一個「具有神明般智慧」的人,他的智慧還是源自於人類的理性,只是這種過人的智慧何以培養?在盧梭的理論中,可以推敲出因為人從生活於自然狀態中,具有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在各種偶然因素的推動下,人類為了生存開始進行發明、創造,因而逐漸獲得理性,因此立法者的智慧也是在各種歷史偶然事件的迸發後取得。也就是說,立法者的培養只能壟統的用「偶然的事件」、「偶然的原因」等等偶然的理由來解釋。
另外,若將立法者賦予超乎常人的神性,亦即將他視為神明來理解的話,盧梭說要使人民接受其立法,立法者「既不能使用暴力,也不能使用說理,只能求之於另一種不以暴力而能約束人、不以論證而能說服人的權威」——也就是神明的權威。但是,當只有藉助神的力量才能使立法者被人民接受,進而一致認同這個受公意指導的政治共同體時,人民的自由意志難道還有存在的可能嗎?當一種理論只能依靠上帝的力量或神的意志才能得到合理性時,這個理論基礎不僅過於脆弱,同時它本身就應當受到質疑了。
「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為城邦,現在則稱為共和國或政治體」,藉由立法者創立此類政治共同體就是要提升生活在這個體制下的公民的德性。但是,盧梭並沒有解決立法者是如何培養、在什麼時間為城邦進行立法等等問題。盧梭將立法者描述得近乎神而不是人,他是在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公民社會的過渡時期中產生的?或是在公民社會中出現的?
首先若將立法者單純視為一個「具有神明般智慧」的人,他的智慧還是源自於人類的理性,只是這種過人的智慧何以培養?在盧梭的理論中,可以推敲出因為人從生活於自然狀態中,具有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在各種偶然因素的推動下,人類為了生存開始進行發明、創造,因而逐漸獲得理性,因此立法者的智慧也是在各種歷史偶然事件的迸發後取得。也就是說,立法者的培養只能壟統的用「偶然的事件」、「偶然的原因」等等偶然的理由來解釋。
另外,若將立法者賦予超乎常人的神性,亦即將他視為神明來理解的話,盧梭說要使人民接受其立法,立法者「既不能使用暴力,也不能使用說理,只能求之於另一種不以暴力而能約束人、不以論證而能說服人的權威」——也就是神明的權威。但是,當只有藉助神的力量才能使立法者被人民接受,進而一致認同這個受公意指導的政治共同體時,人民的自由意志難道還有存在的可能嗎?當一種理論只能依靠上帝的力量或神的意志才能得到合理性時,這個理論基礎不僅過於脆弱,同時它本身就應當受到質疑了。
五、政治共同體的出現與公民德性的形塑
盧梭說「為了使一個新生的民族能夠愛好健全的政治準則並遵循國家利益的根本規律,便必須倒果為因,使本來應該是製度的產物的社會精神轉而凌駕於製度本身之上,並且使人們在法律出現之前,便可以成為本來應該是由於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種樣子。」
盧梭說「為了使一個新生的民族能夠愛好健全的政治準則並遵循國家利益的根本規律,便必須倒果為因,使本來應該是製度的產物的社會精神轉而凌駕於製度本身之上,並且使人們在法律出現之前,便可以成為本來應該是由於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種樣子。」
接續上述立法者的培養並非完全能夠以理性的邏輯加以解釋,引發出另一個問題是,若說是良好的政治共同體培育了公民的德性,所以公民願意服從於公意,但是公民的德性若沒有先於這種政治共同體而存在,盧梭所謂的社會契約又怎麼可能會成立呢?也就是說,這個政治共同體出現的前提已經暗地裡假設公民具有德性了,否則何以能造就好的體制、何以能藉由立法者更進一步提升公民的德性?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