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以洛克的政府論探討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利及義務關係
一、前言
洛克在政府論第二篇第二章的第一段即明確的提到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而其中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着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在自然狀態中,自然法的執行權屬於每一個人,但是自然法有著缺陷,因此人們甘願放棄各自獨立行使的懲罰權,交由他們中間被指定的人來專門行使。這種懲罰權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隨意的,而必須按照政治社會一致同意的規則,或按照他們授權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規則來行使。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會本身之所以產生的緣由,也在於此。
國家權力是受人民委託來為人民謀福利的,它必然要受這個目的的限制。當人民權益受到損害時,權力又會回到當初授權的人民手中,人們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為自己謀福利的人。政府可以適當的限制人民,但當政府導致人們權益受損時,他們可以採取何種方法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二、大綱
(一)自然狀態
1.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
2.政府社會
3.人民的權力
(二)國家的形成與權力
1.國家的形式
2.國家所擁有的權力
(三)人民與政府
以中正一分局事件來探討人民與政府間的關係與權力
三、結論
如果「政府可以適當的限制人民,但當政府導致人們權益受損時,他們可以採取何種方法來捍衛自己的權利?」是本篇報告的主題,為什麼要透過政府論次篇來討論及如何討論?中正一分局事件何以是可用的個案?現行法律不足以回答這項主題?政府論次篇又能提供什麼獨到見解來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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