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政府論次篇討論 〈00114218〉

論說洛克的政府學說無法得出足以保障人民財產與財產權的政府
一、
        就現代政府權力的發展反思洛克的政府理論,其政府學說的原意為用自然權利約束政府權力來保障個人的財產權,人民交付了仲裁的權利予以政府,來化解彼此的紛爭。
政府手上握有的是執行自然法的權力,而自然法又與自然權利息息相關。然而,政府的所作所為(包括任何立法行政)可能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例如:政府在公眾建設上的所謂公共福利為由來使用人民的私有財產,自行解釋這項權利的正當性,並無更高權威可以仲裁政府施政的對錯。當人民與政府之間發生衝突時,我們要訴諸什麼解救的方式?同意政府的建立到撤銷同意,洛克真的是允許人民自由選擇的嗎?(雖然洛克並不是沒有提及這個問題,只是從他的角度出發,公益目的是建立在整個統治權威之上的,人民應該予以認同,若真的侵犯到人民,我們只能訴諸上天。)
基於這項特權的出發,看洛克的政府立論無法保障每個人的財產權,我會嘗試從兩個方面討論:一為造成社會模糊的多數決同意,二為革命的可行性。
二、
        在自然狀態下,若不經對方同意而佔有別人的財產是衝突的來源,「同意」成了人建立政府的起源,以此來保護個人財產。既然每個人都同意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而建立政府,照理來說政府的權力運作也要有每個人的同意才可以實行,但這是不可能實行的,因為連洛克自己也說了人會因為自己的許多私事或是不確定而無法參與政治運作的過程,所以只好退而求其次將「多數人的同意」轉為社會整體的同意。在社會上若是屬於少數的一方,便會成為了社會的部分甚至為公權力所去除;若少數人要對抗的是原本的多數轉化成「整個社會的共識」的力量,反而相較自然狀態中每個人憑藉一己之力抗衡,來得困難許多,他們加入了政治社會並沒有辦法確定能不能保護自己的財產。
       既然政府無法完全保障人民的財產,雖說人民擁有最後的手段─革命來擺脫政府的惡行,在此不多闡述人民可以革命的情況,只討論革命的可行性。革命在洛克眼中會因人性而使其不易發生,且人民在當初建立政府時已經將自然法執行權力交付,政府因而有了武力,就算多數人對政府不滿而具備了革命的心裡,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人民具有多少可以對抗政府的力量呢?政府壟斷的懲罰力量從一開始便擁有了,它必須是強大的可以維持社會紛爭與秩序,不能因為少數人的紛爭而使政府瓦解。可以從這裡看出,人們加入政治社會已經把集體的力量化為零;再者,革命與政府的鎮壓,彼此都可以互相指責對方的過錯,據理力爭,到底哪一方是做錯的那個人?他也無從探究。革命必須建立在極大多數人不滿的狀態下才有可能發生,但原先設定的人們加入政治社會的運作模式已成為少數與多數的對決,政府又占有了可以控制少數而不讓他們成為多數的制裁力量。而人民在遭到侵害時實則僅剩判斷政府的缺失與革命的權利,即使清楚的感受政府的侵害,卻心有餘力不足。
三、

        回想洛克的論點,用每個人想保護財產的心理同意建立公正的政府予以保障,但是演變至今,政府並無法完整的保障所有人的財產,成為政府侵害的這批受害者並沒有可以相對應、有效的方式來抗衡。另一批多數人若撇除人情,他們也不能說服自己來幫助那些受侵害的人,因為當初會建立政府的原因,也只是為了保障自己。一開始強調的自然權力已經搖搖欲墜,洛克並不能給予我們前後一致的回答,既然活在君主專制下並不是值得追求的生活,而他的政府論也有可能是成為專制政府的因素,那成立這樣的政府是必要的嗎?我們真的可以自由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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