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答利維坦二(99115259)


●身處戰爭狀態,眾人互不信任,相互侵奪,生活充滿疑懼,何以能締結契約,造出利維坦?

關鍵字:激情(passion)、慾望(desire)、自我保全(conservation)、理性(reason)


  我認為回答此問題最好的答案就是,回歸到霍布斯在《論公民》中提出的假設:人是自然理性的。因此人們能運用理性思考自然狀態是不利的,也運用理性來溝通、思考出解決之道,順著這個假設才能推論出利維坦的形成,相反的若我們否定這個假設,那麼也無法推論出利維坦的出現。

    在利維坦的第一部分中,人都具有激情(passion)與慾望(desire),自然狀態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相等,由這種能力上的平等出發,就會產生達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燈,因此任何兩個人想取得同一東西而又不能同時享有時,彼此就會成為仇敵,他們的目的都是自我保全(conservation),但在達到目的的過程中,使用的手段就可能就是力圖摧毀或征服對方,又因為這樣的平等使人們互相畏懼,因此自我保全最好的方式就是先發制人,也因而造成自然狀態之中處處都是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every man against every man),其所指不侷限於真正的戰鬥,也包含了戰鬥的意圖。
   在這種戰爭狀態中,是非善惡的觀念都不會存在,因為沒有共同權利的地方就不會有法律,沒有法律就無所謂的不公正,暴力(force)和詐欺(fraud)在戰爭中是兩種主要的美德,而這就是,單純的天性使人實際處在的惡劣情況。

     但這種情況是有可能超脫的,一方面靠人們的激情(passion),另一方面要靠人的理性(reason):使人們傾向和平的激情(passion)是對死亡的畏懼、對舒適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慾望、以及通過自己的勤勞取得這一切的希望。於是理智(reason)便題是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條件,這種和平條件在其他場合下也稱為自然律。
   第一自然律就是:力求和平(seek peace)並信守和平;第二自然律則是:人會利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來保衛我們自己。當一個人為了和平與自衛的目的認為必要時,會自願放棄這種對一切事物的權利,讓出權利可以是單純的放棄,也可以是轉讓給另一個人,而權利的互相轉讓就是人們所謂的契約(contract),當這份契約具有強制履行契約的充分權利與力量,人們會對食言的後果產生畏懼時,這契約便是有效的。
     下一個問題便是,大家要把權利轉讓給誰?而唯一的道路就是,把大家所有的權利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某一個能通過多數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一至的多人組成的集體,我們承認這個集體,並放棄我管理自己的權利,把他授予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權利拿出來授予它,這個集體就是國家(common wealth),也就是利維坦(Levia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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