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贊成或反對亞里斯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理由與目的何在?
關鍵字:自然狀態、權利、天性
亞里斯多德認為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是認為人需要依靠群居生活,人活在城邦下才得以發揮善的天性,城邦生活是透過群體生活來追求善;霍布斯在第一章探究擁有自然天賦(體力、經驗、理性和激情)的人是否天生適合社會,保護自己免遭相互侵犯;他認為同意人是一種天生適合社會的動物,前提是人同意某些協議和條件,也就是法律,只有法律才可以和平的維持整個人類秩序,但是霍布斯認為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它立足在對於人的自然狀態的淺薄看法,人相互陪伴、彼此交往的原因不是因為人沒有其他天性,而是因為機運,因為如果把愛人當作是一種天性,無法解釋人與人的愛是不同的,所以人的天性不是在尋求朋友,而是從中追求利益與榮譽。
霍布斯認為社會持久的起源不在於人相互的仁慈而是相互的恐懼,因為無法預期可以從別人身上獲得安全或確保自己的安全,而就自然狀態而言,所有人都有害人的意思,最常見的原因是人同時想要同一樣東西,無法分享也無法分割,只能歸屬於強者,就只能靠爭奪決定。
每個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在各種自然的惡中的至惡是死亡,一個人盡全力保護自己免遭死亡,也就不是與理性相違,就是按照正義和權利去行事。權利的含意是每個人都有按照正確的理性去運用他的自然權利的自由。
霍布斯認為人天生不是一種政治動物,但是在同一個社會生活,儘管人的天性容易發生衝突,但是前提皆是維持自己生存的狀態,才能進一步取得權利和利益,在這樣的天性使然底下,如何維持社會上的和平穩定,霍布斯提到在公民社會之外,人的自然狀態無非就是人相互為敵的戰爭,而且出於天性使然,一旦認識到其可悲便想擺脫這樣的狀態,只能訂立契約放棄對萬物的權利。相互恐懼的影響下,想要脫離這樣的狀態要尋求聯盟,但無法預期長久的保存,因此在和平的存在還有希望時就尋求和平,與其陷入戰爭,不如安享現狀,儘管並非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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