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贊成或反對亞里斯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 理由與目的何在?
關鍵字:自然,公民
亞里斯多德所認為「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是基於人必須群居而生,無法脫離社會,依存他人分工合作以此生存。而在霍布斯《論公民》中卻認為,人們是基於相互益處(commodum)及榮耀(gloria)存在,才選擇聚在一起,乃是因為「自然天性」而非社會的推使。
故霍布斯反對亞里斯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
霍布斯一開始就提出,大多數公共事物理論學者,都將人類定義為天生適合社會的動物,他們將人類直接套設「公民原理 (civil doctrine) 」的框架中,似乎迫使人民間接同意法律,而且除了法律之外就沒有其他理由去維持和平及生活秩序;連結霍布斯所寫的前言文本中,公民統治被看作高貴性的一門學科,任何學者或行家都欲想沾上邊,霍布斯在此語帶諷刺,看待這些愛好「公民」學問之士。
在整個文本裡,霍布斯不斷強調「自然賦予每個人在所有東西與事務上的權利」人們處於自然平等,但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被迫害,於是會採取任何手段及行動。在自然狀態下,追求利益、維護權利,於是會有迫害他人、與人為敵的狀況產生,於是產生戰爭,因為恐懼又想擺脫這種模式,所以尋求聯盟的組成,群聚一起,協調下同意建立,為了安全彼此做出保證。環環相扣下,霍布斯認為公民社會並非天生而致,是因後天人為,與亞里斯多德勾勒的友愛公民社會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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