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卷二批評柏拉圖的要點與目的?
首先,亞里斯多德想了解哪種政治形式是最符合人民所追求「好」的生活型態。在這裡他提出了以下三個觀點,分別是所有公民都有權共有大家所有的東西,這是共有制度。再者是所有公民都宣稱是自己的,任何東西都非共有的。最後是一部分私有,一部分共有。而亞里斯多德認為完全私有制度是不可能的,因為公共設施即是所有人所需要共用的。
1.從妻兒共有制來討論:
妻兒共有制所最困難的地方可以從最宏觀的地方來討論,因為蘇格拉底認為國家如果都實行共有制度,則一個由「聚合體」會漸漸成為一個單一的個體,也就是類似家庭的存在,進而最終變成個體。但這完全違反了所謂國家的理論,這也就本質上否定了這項理論的存在。而從微觀的地方來說,妻兒共有制首先所面對的問題為關注度的問題,「凡為最大多數人們所共有的,其所得到的是最少的關切」,我想這也能夠解釋為「物以稀為貴」這樣的說法。而親情卻是需要最高關注度的。再者就是關係與亂倫的問題,如果妻兒都為共有財產,那是不是代表所有公民都能享有共同的妻子,而同時也有相當龐大數目的兒子,這也同時違反了柏拉圖所強調的基本國家原則「兄弟情誼」。如果一個兒子無法稱其父親為父親,相同倫理是不是會弱化彼此之間的兄弟情誼,因為我們無法對這不只屬於自己的感情產生真正的愛慕。最後也提到了階層的問題,因為妻兒共有制許多父親有相同的兒子,是不是也會消弭階層、領域的關係,這同樣是對城邦制度造成很大的傷害。
※「凡為最大多數人們所共有的,其所得到的是最少的關切」擷取自(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 涂克超先生譯),第三章第四二頁。
2.從財產共有制來討論:
在亞里斯多德的觀點裡,他認為財產私有制度較為共有制度好。原因在於柏拉圖的理念是用法律上強迫他人來貢獻自己的利益。然而,亞里斯多德認為人們會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努力,而非為了他人的利益。如果這些利益沒有衝突,則可以採取出一個方法,即為「財產私有共用制度」。每個人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且每個人可以去分享一部分利益的果實。同時,他也從心理的方面去探討。一個人的善行,如慈善、請客、捐贈他人,這些能夠讓人有充實感的「善」,是只能透過財產私有制才能達成。因為財產共有制是無法去解釋那些慈善的行為,因為財產本身就是大家的物品,而不需要有被施捨與施捨的一方,進而沒有辦法去培養那所謂的美德與善。
二、針對柏拉圖的城邦衛士財產共有的主張,亞里斯多德提出了什麼樣的替代方案?理由何在?您認為,誰的財產制度主張比較可行?
亞里斯多德首先先提出了三個概念,分別是:
1.土地私有制,但是產出的農作物要大家共用
2.土地共有制,農作物則是分給個人(可能是以階層、付出勞力、領域等)
3.土地及農作物皆為共有制
從這三個概念,亞里斯多德比較贊成的是第一種作法,也就是財產私有共用制。這原因則依照上面的論述,可以統合出以下幾點結論:
1.與其為其他人的利益奮鬥,為自己的利益去努力則會造成較多的效益
2.它能夠給予人某些完成「善」後的快樂,並進而去培養甚至鼓勵「善」的行為
3.從社會習慣上,自古以來沒有任何城邦或者國家完成財產共有制,不是不能完成,而是從漫長的歷史證明它並沒有引起以往賢者的青睞。
從我的觀點來看,我認為亞里斯多德的主張是較為符合現實的狀況,同時我也較為贊同他的想法。城邦衛士財產共有的前提,是城邦衛士在心靈的層面需要極為高尚的,他必須要追求最高的善,並能夠為城邦去犧牲去奉獻自己。然而,這套用在現實的架構之中卻不能夠被接受,因為利益也是罪惡的來源之一,如果只是單純的財產共有,心理上的滿足卻不能夠被共有,因為每個人所追求的幸福是不同的。亞里斯多德的概念套用在現今之中,我想可以類似國家的公共設施、社會福利等制度,我們納稅給國家,而國家將這些資源讓其他人享用。但我們也同時保有我們財產的一大部分,並在創造屬於我們的財產時,是可以了解到是為我們自己的利益去努力,而非為了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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