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前篇對申辯詞內容之推理,蘇格拉底遭指控之罪實難成立,然而究竟是何原因使得蘇格拉底竟落得需赴死的下場,實在值得我們一探究竟,以下將以兩大標題為主軸,分別討論五百人會議判死之理由與蘇格拉底赴死之理由,茲述如下:
壹、人治下的民主
沒有人會反對雅典是一個民主國家的事實,因為民主正是這個城邦最引以為傲的象徵,但民主實踐的方式甚多,雅典式的民主究竟是何種類型的民主實在值得我們討論。有鑑於雅典城邦歷史淵源長久,政治制度隨時間發展時有轉變,民主的體制並非始終如一,因此我們在這邊主要探討蘇格拉底時代的雅典民主發展是什麼情況。
據史書載,西元前683年雅典結束國王制,改採「執政官」(archon)制度。後來經過梭倫時代的改革,雅典憲法誕生,公民們依階級皆獲得不同程度的參政權。但梭倫改革不久,雅典爆發黨爭,在西元前541年,皮西斯特拉妥(Pisistratus)煽動平民,以武力奪取政權,成為「僭主」(Tyrant)。直到西元前510年,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在斯巴達的支持下才結束了雅典的僭主政治。隨後克里斯提尼繼續致力發展民主。到伯里克里斯時代,民主制度繼續擴張。雅典公民大會成為城邦最高權力機構,公民大會之下有五百人會議,成員由公民抽籤產生,負責處理國政。伯里克里斯說:我們所以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我們的行政機關操在多數人手上,而不是操在少數人手上。蘇格拉底生於這個時代,此時雅典的司法制度亦非常民主,由於30僭主方才被推翻,民主制重新上路,人民害怕30僭主的暴君獨裁政治重演,於是這次對民主之實行非常之徹底,絕對排除任何獨裁之情形,法庭沒有法官存在,判決權力完全掌控於陪審員手中。審判過程亦講求程序正當性,原告、被告能夠依循程序互相辯論與舉證,但由於缺乏法官,辯論與舉證的效力如何,完全取決於陪審員是否為兩造雙方之言詞所說服。因此,任何上法庭的人,能做的事不是尋找真理,而是縱然說假話,也要盡力的說服陪審員,爭取陪審員的關愛。
根據申辯詞的內容,顯然我們可以發現,蘇格拉底在法庭上並無如同上述所言地盡力去說服陪審團。蘇格拉底在法庭上的行為,仍像一個哲學家在追求真理。然而,他似乎不了解,法庭上顯然不需要真理,何況真理根本無法由人類判斷,法庭需要的只是合理的無罪論證加上順耳之言。一句「你們都是無知的」,蘇格拉底的辯解肯定不得陪審團們喜愛,結果甚至激怒了全場的陪審員。這可嚴重了,陪審員的情緒被鼓動,理智開始縮得極為渺小,不滿的情緒漲到頂點,特別是在這種群眾場合,情緒波動尤甚明顯,於是,縱然是心中默默認為蘇格拉底或許情有可原的陪審員,一旦被激怒失去理智後後,這點理智亦於當下即告消失,很可能也會同意蘇格拉底該死。蘇格拉底終於就在這種憤怒氛圍中被判了死刑。
由此可見,五百人會議判死蘇格拉底的理由很簡單,無非是因為他們憤怒。這理由聽起來很荒唐吧?這裡凸顯了雅典民主政治的一個問題。儘管這個體制極為民主,但民主卻使得公民們透過合法的程序以憤怒為由判死了一個人,這樣的民主肯定有問題。問題出在哪?在於以上的「公民統治(或裁判)行為」係「完全」不受法律拘束的,是一種人治的民主。不受法律拘束便意味著擁有無限的權力,我們似乎又聞到點獨裁的味道,於是只要公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任何決定全憑公民意志,沒有人可以防止公民集體做成的暴行,因為他們深信多數決的決定勝於一切,與先前的獨裁政治相比更可怕,這次不是一個暴君,而是很多暴民。到這邊我們必須意識到,那少數的公民該由誰來保護?
沒有人會反對雅典是一個民主國家的事實,因為民主正是這個城邦最引以為傲的象徵,但民主實踐的方式甚多,雅典式的民主究竟是何種類型的民主實在值得我們討論。有鑑於雅典城邦歷史淵源長久,政治制度隨時間發展時有轉變,民主的體制並非始終如一,因此我們在這邊主要探討蘇格拉底時代的雅典民主發展是什麼情況。
據史書載,西元前683年雅典結束國王制,改採「執政官」(archon)制度。後來經過梭倫時代的改革,雅典憲法誕生,公民們依階級皆獲得不同程度的參政權。但梭倫改革不久,雅典爆發黨爭,在西元前541年,皮西斯特拉妥(Pisistratus)煽動平民,以武力奪取政權,成為「僭主」(Tyrant)。直到西元前510年,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在斯巴達的支持下才結束了雅典的僭主政治。隨後克里斯提尼繼續致力發展民主。到伯里克里斯時代,民主制度繼續擴張。雅典公民大會成為城邦最高權力機構,公民大會之下有五百人會議,成員由公民抽籤產生,負責處理國政。伯里克里斯說:我們所以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我們的行政機關操在多數人手上,而不是操在少數人手上。蘇格拉底生於這個時代,此時雅典的司法制度亦非常民主,由於30僭主方才被推翻,民主制重新上路,人民害怕30僭主的暴君獨裁政治重演,於是這次對民主之實行非常之徹底,絕對排除任何獨裁之情形,法庭沒有法官存在,判決權力完全掌控於陪審員手中。審判過程亦講求程序正當性,原告、被告能夠依循程序互相辯論與舉證,但由於缺乏法官,辯論與舉證的效力如何,完全取決於陪審員是否為兩造雙方之言詞所說服。因此,任何上法庭的人,能做的事不是尋找真理,而是縱然說假話,也要盡力的說服陪審員,爭取陪審員的關愛。
根據申辯詞的內容,顯然我們可以發現,蘇格拉底在法庭上並無如同上述所言地盡力去說服陪審團。蘇格拉底在法庭上的行為,仍像一個哲學家在追求真理。然而,他似乎不了解,法庭上顯然不需要真理,何況真理根本無法由人類判斷,法庭需要的只是合理的無罪論證加上順耳之言。一句「你們都是無知的」,蘇格拉底的辯解肯定不得陪審團們喜愛,結果甚至激怒了全場的陪審員。這可嚴重了,陪審員的情緒被鼓動,理智開始縮得極為渺小,不滿的情緒漲到頂點,特別是在這種群眾場合,情緒波動尤甚明顯,於是,縱然是心中默默認為蘇格拉底或許情有可原的陪審員,一旦被激怒失去理智後後,這點理智亦於當下即告消失,很可能也會同意蘇格拉底該死。蘇格拉底終於就在這種憤怒氛圍中被判了死刑。
由此可見,五百人會議判死蘇格拉底的理由很簡單,無非是因為他們憤怒。這理由聽起來很荒唐吧?這裡凸顯了雅典民主政治的一個問題。儘管這個體制極為民主,但民主卻使得公民們透過合法的程序以憤怒為由判死了一個人,這樣的民主肯定有問題。問題出在哪?在於以上的「公民統治(或裁判)行為」係「完全」不受法律拘束的,是一種人治的民主。不受法律拘束便意味著擁有無限的權力,我們似乎又聞到點獨裁的味道,於是只要公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任何決定全憑公民意志,沒有人可以防止公民集體做成的暴行,因為他們深信多數決的決定勝於一切,與先前的獨裁政治相比更可怕,這次不是一個暴君,而是很多暴民。到這邊我們必須意識到,那少數的公民該由誰來保護?
貳、法治下的民主
柏拉圖透過蘇格拉底受審的遭遇,無非想傳達出暴民政治的可怕之處。「公民統治」的民主,立意固然良好,但必須以每個公民都深黯公理正義且才智具備為前題才得以良善運行,否則即可能形成一種暴民社會,一種打著民主口號的人治社會,然而要求每個公民都深黯公理正義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柏拉圖也欲藉此凸顯民主制度下必須由法律來保護人民,類似今日民主國家憲法中法治國原則(國家必須依法而治,國家的行政必須依客觀並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法規為其統治權行使之基礎。其內涵包括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基本權之保障、獨立有效實效性之司法救濟途徑,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的概念,民主唯有搭配法律才能運作良善。可惜雅典法是一部不完整的法律,雅典公民法庭的決定即法律,也就是法律造於法庭之上,造於公民心中,法庭中除了議事程序等規則外,關於被告人權保障的規定鮮少,也許只剩言論自由而已,或者說縱算雅典法之保障在當時社會中以勘足夠,但亦缺乏督促其實踐之機關,即沒有任何機關得以凌駕公民大會以維護法律的存在,因此一旦公民們集體選擇破壞法律或違背自然法則,法即可謂已死。因此這種公民造法的程序顯然有問題,公民可能依循習慣,或者依循那個時代的正義,又或是當時的情緒來做成判決,就是不依法理,導致任何極端的情形都會出現,可能一個不認識被告的陪審員,其職業為流氓,只因為常聽人家說被告正義凜然,感到很煩人,於是乾脆送他去死。雖然很離譜,但雅典在人治下的民主肯定會發生這種事,因此「公民統治」的民主行為是絕對需要受到法律完備拘束,才能避免多數暴力重演。蘇格拉底之所以赴死,所要告訴後代的就是民主國家存在法律之必要性以及遵守法律的重要性。我們亦要知道,多數決不是民主的唯一要素,尚須法律來龔固,一旦缺乏法律,便不能說一個民主國家擁有好的民主政治制度。法律於此的意義,即在於彌補民主制度之不足,保障個人及少數的權益。
柏拉圖透過蘇格拉底受審的遭遇,無非想傳達出暴民政治的可怕之處。「公民統治」的民主,立意固然良好,但必須以每個公民都深黯公理正義且才智具備為前題才得以良善運行,否則即可能形成一種暴民社會,一種打著民主口號的人治社會,然而要求每個公民都深黯公理正義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柏拉圖也欲藉此凸顯民主制度下必須由法律來保護人民,類似今日民主國家憲法中法治國原則(國家必須依法而治,國家的行政必須依客觀並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法規為其統治權行使之基礎。其內涵包括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基本權之保障、獨立有效實效性之司法救濟途徑,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的概念,民主唯有搭配法律才能運作良善。可惜雅典法是一部不完整的法律,雅典公民法庭的決定即法律,也就是法律造於法庭之上,造於公民心中,法庭中除了議事程序等規則外,關於被告人權保障的規定鮮少,也許只剩言論自由而已,或者說縱算雅典法之保障在當時社會中以勘足夠,但亦缺乏督促其實踐之機關,即沒有任何機關得以凌駕公民大會以維護法律的存在,因此一旦公民們集體選擇破壞法律或違背自然法則,法即可謂已死。因此這種公民造法的程序顯然有問題,公民可能依循習慣,或者依循那個時代的正義,又或是當時的情緒來做成判決,就是不依法理,導致任何極端的情形都會出現,可能一個不認識被告的陪審員,其職業為流氓,只因為常聽人家說被告正義凜然,感到很煩人,於是乾脆送他去死。雖然很離譜,但雅典在人治下的民主肯定會發生這種事,因此「公民統治」的民主行為是絕對需要受到法律完備拘束,才能避免多數暴力重演。蘇格拉底之所以赴死,所要告訴後代的就是民主國家存在法律之必要性以及遵守法律的重要性。我們亦要知道,多數決不是民主的唯一要素,尚須法律來龔固,一旦缺乏法律,便不能說一個民主國家擁有好的民主政治制度。法律於此的意義,即在於彌補民主制度之不足,保障個人及少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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