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從盧梭《社會契約論》論生命權與死刑之正當性
一、摘要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社會契約是為保全契約者的生存為目的,而為了達成目的就必須透過相應的手段,這些手段伴隨著風險以及生命損失。而任何人若為了保全自己而犧牲他人,在必要的時候也應當為別人獻出自己的生命。當法律要公民冒一定的風險,公民便失去了對生命權的主宰。也就是說公民的生命不單純僅是自然恩賜,而是國家有條件的贈與。
盧梭更指出國家死刑的執行也是出於此種觀點,為了不成為被謀殺的犧牲品,因此人們同意犯了謀殺罪的人必須被處以死刑,此種生命權讓渡給政府的手段並不能視為對生命權的放棄,而是為了保全自身的生命權。
然時至今日,死刑的存廢更成為民主國家中的重要議題。不同於盧梭將生命權的讓渡視為一種權利與義務的法理狀態。洛克在《政府論》指出生命是一種高於任何位階的自然狀態,是法律及國家不得從人民身上剝奪的。同樣基於社會契約,反對死刑者認為當人們同意放棄部分自由而進入社會時,會將那部分的自由或權利讓渡給一公共的統治者,然而人們不可能將自身的生命也讓渡出去,因為生命權遠大於其他自由及權利,一旦讓渡了生命權也等於是讓渡了其他所有的自由與權利,因此政府沒有剝奪人民生命的權利。
本文試著討論依盧梭《社會契約論》之觀點能否有力的支持當代社會死刑的存續
二、大綱
(一). 前言
(二). 社會契約論
A. 國家權力
B. 人民的權利義務
C. 關於生命權的讓渡
(三).反對死刑者的觀點
(四).盧梭對死刑的觀點
(五).結論
殺雞焉用牛刀!請聚焦討論典籍,許多現實議題跟典籍無關,古人的話也不一定正確。請重新擬定題目和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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