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以契約為名之《社會契約論》何以談論契約的篇幅與內容甚少?
盧梭《社會契約論》一書,閱讀後不難發覺其真正討論契約的內容僅出現在第一卷第六至九章(共4章),就全書(共48章)之目錄編排結構而言,所占比例甚低;從實質內容觀察,按盧梭過往的寫作,契約的起源、種類、訂約當事人、法律性質,皆應被列入談論的範疇,何故如此不足而僅針對契約的內容與效果?依筆者之見解,此舉應被視為作者寫作策略上有意的省略,並非荒謬錯誤的離題。
本篇報告以此為題,先確認作者此舉的動機,再說明其背後的真正意涵。換言之,盧梭真正想藉由契約表達的係屬「離開自然狀態後人類社會的運作」、「公意塑造主權者後國家最高權力合法的建構基礎」,還是其它內涵?
儘管社會契約自始不乏批評,甚至被證實從未出現在過往的人類社會。然而,「盧梭所欲說明權利的道理」與「社會契約不存在的既定事實」不可亦不必將二者混為一談。
大綱:
(一)
社會契約
1. 契約的本質
2. 契約與社會契約的異同
(二)
論社會、主權者與國家
1. 社會契約與社會狀態的存歿
2. 社會契約、主權與立法
3. 社會契約與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
(三)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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