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答<利維坦>提問二(99114208)


身處戰爭狀態,眾人互不信任,相互侵奪,生活充滿疑懼,何以能締結契約,造出利維坦?



作者在第十七章論國家的成因、產生和定義當中即有做一個鋪陳:若沒有有形力量使人畏服,並以刑法之威約束他們履行信約和前述所列舉之自然法的時候,戰爭狀態便會一直持續;反言之若是要脫離戰爭狀態,使眾人在不信任、相互侵奪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造就建立出利維坦的要素的時候,便需要有型的力量與法律來約束人們。他提到各種自然法本身(如道德、正義、慈愛等)若不存在某種權威使人遵守,便會使人慢慢走偏向那負面的自然激情,就如同若沒有武力,信約本身便只是一張沒有用的白紙,沒有了來自於公眾武力中所取得的力量,就沒有任何強制力可以約束、喝止、強制或保護任何人。

  也就是說要是沒有建立一個權力或權力不足的話,每一個人就可以合法的依靠自己的力量或策略來戒備或甚至攻擊其他的人,且由於缺乏其他的保障,這樣的行為似乎也沒有正義與不正義之分的差別。但這樣一來若要試圖建立起一個國家便存有極大的困難。他認為人類本性相較於動物,人類不斷追求榮譽、財富與地位,且對於人類而言,自己的快樂是出於和其他的人做比較,因而人類會有自行陷入紛亂與內戰之中的可能。若要使人類能獲得停止這種為了在無公權力的情況下保護自己、抵禦外來侵略和制止相互侵略的共同權力,以便讓自己的生活能感到滿足的行為的話,那就會需要大部分的人將其本身所擁有的權利和力量託付給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單一意志的人所組成的群體,也就是指定一個人或一個由多人所組成的集體來代表他們自己的人格,且更重要的是每個人都承認授權承擔本身人格的人在有關於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採取的任何行為、以及命令他人作出的行為等,在這種行為中,所有人的意志都服從於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都順服於那個人的判斷,放棄自己所曾經擁有過的部分權利,將它授予給該團體或權力的擁有者;當大多數的人都能夠做到這個程度的時候,便能夠超越前面所可能產生的問題,且原先那些持有異議的人也必須同意,不然多數人便有理由將其驅逐或處死。

  這種方法能行的通的原因,不單是因為掌權者能使其他人覺得他可以以有利於他們生活上安全與維持彼此間和平的方式來延續他們的生命,這同時也是建立在該主權者的權力,是由於被統治者之間彼此的契約所授與的,而不是掌權者本身與授權者所訂定的,也因此契約本身也更具合理性。人民在這樣的基礎上儘管彼此仍存有著不信任與猜忌,但卻也增加了利維坦誕生的可能與可行性。

1 則留言:

  1. 巨大的強制力如何從互不信任的人們中產生?這正是本篇作業要纏鬥的重點,但未見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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